
內幕交易審裁處就�擎~控股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研訊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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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辛達誠擔任主席及以裴勤先生和彭漢中先生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審裁處),已完成對在�擎~控股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研訊中被裁定為內幕交易人士所獲取利潤的金額而進行的聆訊。
該宗研訊依據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發出的通知而進行。審裁處已完成研訊,並裁定劉鑾鴻先生曾進行內幕交易活動。審裁處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審裁處繼而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進行聆訊,以處理關於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罰款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審裁處對劉鑾鴻先生作出以下命令:
(i) 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計的十二個月內,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華人置業集團或科鑄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
(ii)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港幣15,301,676元;
(iii)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15,000,000元;以及
(iv) 須向政府繳付研訊的開支港幣3,860,506.33元。
審裁處已把上述罰款和相應命令的報告呈交財政司司長及分發予各有關人士。
完
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