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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銀行的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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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指近年銀行不斷上調各項服務的收費,更有銀行在1年內上調退回支票收費3次,而金融管理局則公開表示,調整收費是銀行的商業決定,該局不宜亦無權干預,使公眾擔心現時並無有效機制監管銀行調整收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接獲有關銀行上調收費的投訴數目,並按投訴涉及的銀行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政策監管銀行收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加強監管銀行,以確保銀行不會向客戶收取不合理費用,從而保障小額存款客戶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銀行服務收費的釐定屬銀行本身的商業決定。按照自由市場原則,政府當局認為不適宜干預此類商業決定。然而,行政當局會繼續確保銀行的服務收費保持高透明度,以期讓消費者能掌握足夠的資訊以選擇銀行服務。我們的詳細答覆如下: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不時都會收到有關銀行服務收費的投訴。由於銀行釐定收費是其商業決定,金管局一般會要求投訴人直接向有關銀行表達其意見。由於在現行的安排下金管局並無記錄有關銀行服務收費的投訴數字,因此無法提供要求的統計數據。

(二)如上文所述,銀行服務收費的釐定是銀行的商業決定。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金管局無權亦不適宜干預此等商業決定。然而,金管局會確保銀行遵守業界《銀行營運守則》內有關銀行收費保持透明度及向客戶發出通知方面的規定,特別是銀行應備有其收費的詳情供客戶查閱,以及銀行應在收費修訂生效最少30日前向受影響客戶發出通知。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讓客戶能夠掌握足夠資訊,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銀行服務。

(三)根據自由市場原則,我們不宜規管銀行收費的釐定或干預銀行的商業決定。我們相信,市場競爭可確保銀行在考慮經營成本及客戶需求的同時,將其收費訂於合理水平。

  我們也希望指出,儘管銀行定期檢討其收費,但它們一般都會豁免長者及領取社會福利援助人士的存款戶口收費。此外,有些銀行亦有提供不設最低戶口結餘收費的儲蓄戶口服務。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