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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使用電腦配件轉送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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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市面上有一些電腦配件,可將免費及收費電視節目的訊號,透過互聯網即時再轉送到個人電腦、第三代流動電話以至其他流動通訊裝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在沒有有關的版權擁有人的授權下使用上述配件,把電視節目再轉送作私人觀賞用途,是否違反《版權條例》(第528章)中的有關條文的規定;若評估結果為違反,政府會否宣傳有關條文,以免市民誤墮法網;若評估結果為不違反,政府有否計劃修改該條例,以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其內容(例如:影片、聲音紀錄等)。任何人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而複製受版權保護的電視節目,或將有關節目再行廣播或包括在另一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均屬侵犯版權的作為,會引致民事責任。

  一般而言,個別消費者若將家中合法接收的免費或收費電視,經過電腦配件轉駁至3G手機或其他無線流動裝置,以便他本人能夠在住所以外的地方收看有關的電視節目,而過程中並沒有涉及複製有關節目,這類轉駁電視節目作私人觀賞用途的作為,不會構成《版權條例》下的侵權作為。

  個別電視服務經營者在與客戶的服務合約上,可能對這類轉駁作為加以限制。因此,為?妥起見,消費者宜事先確定其為私人觀賞用途而轉駁電視節目的作為有否違反相關的電視服務合約條款。

  除上述情況外,任何人士若透過任何途徑讓公眾可收看其轉駁的電視節目,則有關行為可能構成將有關節目再行廣播或包括在另一有線傳播節目內,因此屬《版權條例》下的侵權作為,會引致民事責任。

  我們現時沒有計劃修訂《版權條例》,限制個別消費者為其私人觀賞用途而轉駁電視節目予他本人收看的情況。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