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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歷史建築物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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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建築物要被考慮列為歷史建築物,必須最少具有五十年歷史,由於中環天星碼頭於一九五八年啟用,至今只有四十八年歷史,因此不符合被列為歷史建築物的資格。不過,有市民翻查相關資料後指出,該碼頭實際上在一九五七年便正式啟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建築物必須最少具有多久歷史才會被考慮列為歷史建築物;計算建築物的歷史時,是以其動工日期、落成日期或啟用日期作為計算的依據,以及該計算方法是否載於政府的內部指引;若然,詳情為何及可否公開有關文件;若該計算方法沒有載於任何指引,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中環天星碼頭東翼及西翼分別的動工、落成及啟用日期;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把中環天星碼頭列為歷史建築物,以使其受到《古物及古蹟條例》(第五十三章)的保護;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五十三章)第三條,主管當局如認為任何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因具有歷史、考古或古生物學意義而符合公眾利益,可於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後,藉憲報公告宣布該處為古蹟。《古物及古蹟條例》並沒有明文規限擬宣布為古蹟的歷史建築物的興建或啟用年期。

   古物諮詢委員會設立了一套歷史建築物評級機制,作為評審文物古蹟的準則。考慮評級的因素包括有關建築物的歷史價值、建築特色、該建築物與本地重要事件及人物的關係、及其社會價值等。根據這些因素,若委員會評定某歷史建築物的文物價值足以成為法定古蹟,可向政府推介。至於其他未足以成為法定古蹟的歷史建築物,委員會把它們劃分為一至三級:

   一級歷史建築指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二級歷史建築為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及
   三級歷史建築則具若干價值,但還未足以獲考慮列為古蹟的建築物,這些建築物將予以記錄在案,以備日後揀選。

   這三級評級機制是委員會及政府的文物評審指引,並無法定效力。

(二)中環舊天星碼頭於一九五五年十月開始興建,至一九五七年三月落成,並於同年十二月啟用。

(三)因應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的研究,政府曾於二○○一年進行一項建築文物影響評估,以評估該計劃對天星碼頭的影響。評估報告建議因受填海工程影響,天星碼頭須搬遷至新址。中環舊天星碼頭並不是法定古蹟或已評級的歷史建築,其文物價值不足以被考慮作原址保存。二○○二年三月,古物諮詢委員會曾就有關評估報告進行討論,委員會對報告建議沒有提出反對的意見。因此,我們並沒有計劃重新考慮把它列為法定古蹟,使其受到《古物及古蹟條例》的保護。

   然而,我們理解有社會人士認為應保留天星碼頭,讓「天星碼頭」這個標記成為香港市民的集體回憶。在規劃署即將展開的「中環填海區城市設計研究」,我們會從城市設計角度研究如何將碼頭的特色部分融入於新海濱的設計。另外,土木工程拓展署利用了先進的「三維立體」激光掃描科技,將整個碼頭的資料以電子數碼方式詳細地保留下來。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處)亦會聯同有關政府部門為天星碼頭進行相片記錄,將碼頭的建築面貌全面地存檔下來。此外,古蹟處現正研究保留天星碼頭部分具歷史價值物件的可行性,以便考慮將來作展示之用。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