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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住宅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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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住宅的差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05-2006年度及2006-2007年度每年度的以下統計數字(附表一):

(二)有否研究現時將差餉的徵收率劃一為5%的安排,是否符合「能者多付」的原則;若有,在研究時有否參考其他國家的安排及研究的結果;若沒有研究,政府會否進行這樣的研究;及

(三)會否考慮研究落實引入累進差餉徵收率的建議(即是以住宅的每月應課差餉租值,由低至高訂出遞增徵收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由於須繳納差餉的住宅物業數目在年內會因新增及刪減個案不斷變動,因此我們只列出於2005年及2006年4月1日當時按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分類的物業數量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有關資料載列於附表二及附表三。此外,差餉物業估價署並沒有就每年的差餉所收/估計所收按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分類。而由於物業在年內可能會獲差餉寬減或豁免,而某年的差餉收入亦可能包括往年差餉的追收及附加費,因此我們難以準確計算不同應課差餉租值物業所繳納的差餉分別佔該年差餉總收入的百分比。

(二)及(三)在現時按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以劃一百分率徵收差餉的安排下,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愈高,其應繳的差餉額便會愈高。因此,現時的機制已反映差餉繳納人的負擔能力,既符合「能者多付」的原則,亦可維持稅制簡單。

  政府不時檢討各種稅項,包括差餉,以探討能否進一步完善我們的稅制。在過程中,我們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在考慮對現行制度作出任何改動時,我們會堅守維持簡單低稅制的原則。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