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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題:私人協約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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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並訂明許可用途的土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5年,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土地的詳情是甚麼,包括簽立契約的日期和承批人繳付的地價、許可用途、現時用途,以及所批出的土地有沒有納入承批人簽立契約前已持有的私人土地;

(二) 在第(一)項所述的個案中,有哪些個案的土地現已終止或縮減作許可的用途(簡稱「刪減用途」),這些個案自何時起刪減用途;當局曾就哪些個案,以違反刪減用途條款為由展開無償收回土地程序、有關程序的結果是甚麼,以及有沒有就有關土地經公開拍賣的市值作出評估;及

(三) 鑑於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曾出現6宗為改變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土地的用途而提出的修訂地契或換地申請,請說明每宗個案的土地許可用途、簽立契約的日期、有關土地在申請獲批准前有沒有刪減用途(若有,自何時起刪減用途)、接獲及批准申請的日期和作出批准的原因,以及有關承批人須繳付的土地補價金額?

答覆:

主席女士:

  大部分發展作工商或住宅用途的政府土地,都是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只有少數在切合經濟、社會和社區需要,並具備充分理據和符合政府既定政策的特殊情況下,政府才會以私人協約方式直接批出土地作指定的用途。

  因應經濟環境改善以及社會需要的轉變,有一些以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的用途已經過時或不適合再繼續作其原有用途。我們的一貫政策是容許有關承批人申請更改土地用途。一般來說,有關申請要符合以下的情況,才會獲得考慮:

(a) 有關土地先前獲准的用途因時移勢易而變得不合時宜;

(b) 有關土地的原來用途已經透過法定的規劃程序改作其他更合適的用途;及

(c) 申請人接受按十足市值繳付補價。

  每宗申請都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證明符合公眾利益後,由行政會議逐一審批,或在行政會議轉授的權力下,由當局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才決定是否批准。

  就議員要求有關私人協約批地的資料,按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 過去五年即在2001-02財政年度至2006年10月期間,以私人協約方式獲批出及已簽立的個案,包括簽立契約日期和承批人繳付的地價、許可用途等資料載列於附件(一)。當中,並不涉及私人土地。

(二) 到目前為止,地政總署的記錄顯示附件(一)所述的個案並沒有終止或縮減其原有指定用途的情況,亦沒有因違反或縮減用途條款而令政府需要執行無償收回土地程序的個案。

(三) 過去五年即在2001-02至2005-06的財政年度,獲批准及已簽立的六宗涉及私人協約批地承批人申請改變用途個案的有關資料載列於附件(二)。該六宗個案均符合有關的政策考慮而獲得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地政總署的記錄顯示並沒有在申請獲批准前,有關土地的原有用途有所刪減的情況。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