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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火車上違法管有或攜帶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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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有貨物承運者(俗稱水客),利用火車經羅湖管制站偷運易燃或有毒的化學品前往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沒有接獲關於利用火車偷運危險化學品的投訴;若有,所採取的跟進行動,以及有沒有檢獲利用火車走私的危險化學品;若有,詳情為何;

(二) 有沒有檢討現時火車乘客過境抽查安排是否有漏洞;以及會不會加強抽查這類過境人士;及

(三) 有沒有考慮加重利用火車偷運危險化學品的罰則,以遏止有關的走私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現時按《危險品條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對在香港境內製造、貯存、運送和使用的有毒或易燃化學品(即第四類和第五類危險品),作出規管。至於將上述危險品帶出或帶入香港,則在該條例下並無額外的出入口管制。另一方面,《九廣鐵路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372B章)規定,乘客不可在鐵路範圍內攜帶危險品。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在過去三年,政府當局和鐵路公司均沒有接獲關於利用火車運送上述第四類和第五類危險品往內地的投訴。

  在今年十月底有報章報道懷疑有乘客利用火車運送危險化學品,警方及九廣鐵路公司(九鐵)曾分別調派警員及職員加強檢查,但在該次行動中未有發現任何危險化學品。

(二) 一般而言,香港海關會在各出入境口岸,包括羅湖管制站,抽查貨物及查驗旅客的行李,確保旅客及貨品沒有違反有關法例。就上述第四類和第五類危險品而言,若發現有旅客違反《危險品條例》,海關會轉交消防處處理。有關部門會因應情況而加強抽查。

  至於《九廣鐵路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372B章)方面,有關不能攜帶危險品的條文訂立的目的是要保障乘客安全,九鐵一直以來採取各種措施,包括在車站入口抽查,巡查車站及車廂,及各類宣傳工作以教育乘客遵守《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的重要性。

(三) 正如第一部分所述,目前政府和鐵路公司都沒有接獲利用火車運送第四類和第五類危險品的投訴。目前亦無其他[象顯示觸犯《危險品條例》及《九廣鐵路公司附例》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因此,在現階段,我們沒有計劃修改有關法例的罰則。政府和鐵路公司會繼續密切留意是否有人在火車上違法管有或攜帶危險品。



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