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屋申請人因明知而作虛假陳述被法院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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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
被告人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虛報其婚姻狀況及每月平均收入,抵觸房屋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法院審訊指出,被告人雖然已經再婚,卻在申請書中聲稱是離婚人士;被告人又就每月平均收入作出虛假陳述。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12月2日)提醒公屋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房屋署職員均會提醒他們切勿作出虛假陳述。
房屋署發言人強調,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資料,如被發現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房屋署必定依法追究。
完
2006年12月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