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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下承認中醫核證的修例後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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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星期五(十二月一日)起,僱員憑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及長期服務金等法定權益。

  《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簡稱修訂條例)中與《僱傭條例》有關的修訂,將由本星期五起生效,而有關的修訂部分,是就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說:「勞工處不時對勞工法例作出檢討,以配合香港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是項修訂條例是近年提出的其中一個新項目,配合社會人士的訴求,加強對僱員的保障。」

  勞工處亦促請僱主由本星期五起,按照新規定處理僱員向註冊中醫求診的事宜,讓僱員在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下,享有他們應得的權益。

  他說:「由本星期五起,僱員如出示由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關於生育保障方面,註冊中醫為僱員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例如證實其懷孕及預產期、證明其因懷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而需放取額外產假、或證明其不適合擔任損害懷孕的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的醫生證明書,亦會根據修訂條例獲得承認,懷孕僱員可因此受到《僱傭條例》修訂條文的保障。」

  他續說:「至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規定方面,註冊中醫可如註冊醫生一樣發出《僱傭條例》下的指定證明書,證明僱員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僱員向其僱主提交有關的指定證明書後,可終止其僱傭合約,並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享有長期服務金。」

  上述修訂條例的實施部分,只適用於有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即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由註冊中醫根據《僱傭條例》所簽發的證明書。但如證明書所涉及的病假日、產假或無能力工作證明涵蓋上述生效日期前的時段,修訂條文則不適用於該時段。

  根據修訂條例,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中醫藥條例》註冊的人士。

  有關修訂條例的詳情,可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或致電勞工處電話熱線2717 1771查詢。而有關註冊中醫的名單,則可瀏覽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頁:www.cmchk.org.hk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