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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流動電視服務節目內容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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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在流動電話及其他流動通訊裝置上播放的電視節目的內容,不受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所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計劃加強監管該等內容;若有,計劃的詳情;若否,理由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現行的《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的規定,只有下列電視節目服務才屬於必須領取牌照的廣播服務:

(a) 擬供或可供由超過5,000個處所(住宅或酒店房間)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b) 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的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及

(c) 擬供或可供酒店房間或不超過5,000個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領有牌照的廣播機構所提供的電視節目,必須符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播局)發出的各項業務守則的規定,包括《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規定。

  在流動電話及其他流動通訊裝置上播放的視像服務(流動電視服務)不屬於上述《廣播條例》中須領取牌照的廣播服務。因此,流動電視服務的節目內容不受廣管局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規管。不過,流動電視服務的節目內容必須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管制。

  鑑於流動電視服務在世界各地發展迅速,我們正制訂流動電視服務在香港發展的政策框架,並計劃在明年年初諮詢公眾。我們將就各項規管事宜,包括應否及如何規管流動電視服務的節目內容,廣泛徵詢公眾和業界的意見。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