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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電訊網絡互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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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本年7月,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發出諮詢文件,其中一項建議是取消目前流動網絡營辦商須就接收和撥出通話,向固定網絡營辦商(固網商)繳付互連費的規定。有評論指出,實施該項建議會令固網商的收益減少,他們或會更改固網電話服務的收費模式,由目前的固定改為按用量收費。另一方面,電訊局曾於1996年5月就固網電話服務的收費模式諮詢公眾,當時公眾普遍認為應維持現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眾在1996年贊成維持固定收費模式和反對按用量收費模式的理據,以及這些理據現時是否仍然成立;會不會考慮再就有關的收費模式諮詢公眾;

(二)鑑於電訊局在1996年進行公眾諮詢後曾決定不改變固網電話服務的固定收費模式,電訊局為甚麼在本年7月發出的諮詢文件中表示該局「無權影響」收費模式;及

(三)會不會在決定固網電話服務的收費模式時,考慮長者及其他弱勢社群有特別需要使用電話與外界聯繫或求助,以及營辦電話熱線的非牟利團體的負擔能力?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澄清一點,電訊管理局(電訊局)在本年七月發表的「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的諮詢文件」中,並非建議取消固定和流動網絡之間的互連費,而是建議取消由監管機構為固定和流動網絡之間互連費訂定收費模式和水平,改由網絡商在市場上自由商討。只有在網絡商未能達成商業協議時,電訊局才會根據《電訊條例》第36A條作出規管。事實上,在流動網絡之間的互連費上,電訊局從來沒有作出任何規管,而網絡商亦可達成商業協議,而在固定網絡之間的互連費上,自2003年起,電訊局並沒有接到任何申請需要它作出規管。因此,電訊局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問題,是在目前的市場情況下,這項於二十多年前由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管安排,即由當時仍是增值服務的流動網絡單方面向固網支付所有固定和流動網絡之間的互連費,是否有必要延續下去,還是應該一如固定網絡之間以及流動網絡之間的互連費,讓市場力量發揮效用,以及為日後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的發展做好準備。

  就張超雄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的答覆如下:

(一)電訊局於一九九六年五月發出公眾諮詢文件,就固定電訊網絡服務收費標準(包括按量收費)徵詢意見。網絡商之間的互連費安排並非該次諮詢的範圍之一。在該次諮詢中,有公眾意見支持按量收費,認為此模式較為公平,亦有公眾認為按量收費會令固網電話費支出增加。由於電訊局未能肯定公眾所表達的意見,是否已經仔細考慮各種收費方案的利弊或是否存在誤解,所以當時沒有建議改變原有的固定收費機制。

  為提升香港的整體競爭力及為消費者帶來最大的利益,政府在一九九八年一月與香港電訊達成協議,提早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全面結束後者的對外電訊專營權,並容許香港電訊逐步調整住宅固網電話收費至指定的上限,以收回服務成本。有關的上限於二零零一年年底起撤消。自此以後,固網商可在競爭的環境下,自行決定收費水平和收費模式。

(二)正如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述,所有向消費者提供的電訊服務的收費規管已在二零零一年底起取消。固網商可在競爭的環境下,自行決定收費水平和收費模式,除非有關收費涉及妨礙競爭行為而違反《電訊條例》第7K至7N條。因此,電訊局並無權影響固網營辦商採用哪種收費模式。隨�茤T定電訊市場的有效競爭不斷發展,固網商在決定收費時會受制於市場的競爭,情況猶如流動電訊市場一樣。根據電訊局的研究顯示,在二零零二年一月撤消固網收費規管以後,本港固網電話的平均收費由2002年1月當時的92.9元,下調至本年六月的65.9元。

(三)正如第二部分答覆所述,在撤消固網電話的價格上限後,固網電話費反而有所下調。固網營辦商採用何種收費模式,並非由政府決定。我們並不能假設固網商改用按量收費模式會增加消費者(包括長者或其他弱勢社群)的負擔。在現時有效的競爭環境下,消費者有充足的選擇,例如轉用其他營辦商的服務,又或考慮改用收費極具競爭力的流動電話服務。

  現時綜援計劃下已設有電話費津貼,發放給有充分理由需要獨立電話的申請人,例如在緊急時需要使用電話與外界聯繫的獨居老人或傷殘人士,以支付租用住宅電話線及標準電話的實際費用。至於以整筆撥款制度接受津助的非牟利團體,若固網營辦商改變收費水平或模式,在不違反整筆撥款津助規則下,政府容許它們可以彈性及更有效地運用機構整體津助資源,以提供適切服務予服務使用者。

完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