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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動議修訂商船規例(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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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在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修訂《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的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修訂《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修訂的內容已印載於發給議員的議程內,它們已吸納了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的意見並得到它的同意。

  就《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而言,我們建議修訂第91條以便更清晰地列明除非獲海事處處長的允許,又或者符合規例第91條第2款的規定,即是說船隻本身是一艘運油船,兼且該運油船及從該運油船收取燃料的船隻停泊在指定的位置,否則,本地船隻不得與另一艘船隻交收燃料。

  就《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而言,議案建議修訂第27條和第86條,以便更清楚列明檢查證明書的有效日期,以及在不同的情況下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期限。此外,議案亦會對第86條作出文書上的修訂。

  以上的修訂已反映了政府和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就規例文本所達成的共識。我謹請議員支持以上的修訂。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