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拒付工傷補償而被判罰款三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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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志明經營的力宏國際梳化公司因沒有清付工傷補償款項予一名工傷僱員,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五千元。
在二○○五年四月,被告僱用的一名營業代表因工傷意外引致頸部受傷。其後,勞工處發現被告沒有為該名受傷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勞工處因而提出檢控,被告於二○○五年十一月在同一法院被判罰款六千元。
至今年一月,被告沒有在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清付證明書內所述補償款項的餘額予該名因工受傷的僱員,勞工處因而再次提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僱主不依從有關規定,則會被檢控,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僱員補償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如僱主未能遵從此規定,他必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5%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他必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的總和的10%的款項,作為額外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完
2006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