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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不同行業或專業的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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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人建議解散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並以法定機構取代,以便更有效地規管旅遊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哪些行業只由有關的行業商會監管業內操守,哪些行業是由法定機構負責有關監管工作;這兩種監管模式與議會目前的做法如何比較?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有部分專業和行業是由本身的專業協會或行業商會自行規管的,例子包括由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規管的法律專業;地產發展商界的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以及本地報業的香港報業評議會。這些組織的規管和監察模式分別甚大,視乎所屬的專業和行業而定。舉例說,某些專業團體有權為從事有關行業的人士註冊及簽發執業牌照,並訂立有關從業人士的行為守則和設有執行紀律的正式程序,規管專業團體所屬成員。另一些協會及商會則屬非強制加入的組織,它們的業內指引亦僅由會員共同協訂和各自遵行。由於各行業均可自由成立商會去自行規管有關行業的運作和操守,我們沒有這些行業和商會的清單。

  至於由法定機構監管的行業或專業,名單載於附件。一般而言,有關法定機構可根據相關條例賦予的權力,發出牌照准許持牌人從事有關行業或專業;發出實務守則規管持牌人的操守;接受和調查涉及有關持牌人的投訴,並在適當情況下,對違反牌照條件及業界實務守則的從業員採取紀律處分。

  根據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提供的資料,香港旅遊業議會的運作模式如下︰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所有香港旅行代理商申請人必須先成為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的會員才符合發牌要求。議會主要負責透過制訂業內守則和指引規管其會員旅行代理商的日常運作,並設有委員會負責審理違規的會員。有關的委員會成員一半為獨立非業內人士,確保委員會公平及公正地審理個案。為了加快審理涉及內地到港旅行團的違規個案,議會已通過成立一個新的委員會專責審理內地入境旅行團的違規事宜。委員會的主席將會由議會非業界獨立理事出任,成員也以非業界獨立人士為大多數。

  議會的《組織及章程大綱》亦授權議會對會員旅行社違反指引及業務守則的違規行為採取紀律處分,包括發出警告信、罰款、暫停及撤銷議會會籍,最終可能引致被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撤銷牌照。議會設有上訴委員會,處理會員的上訴。議會設有共十人的上訴小組,全屬獨立非業界人士,均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委任。每當審理上訴個案時,上訴委員會須由五人組成,其中三人須為上訴小組中的成員,其餘兩人須為理事會理事。上訴委員會的主席須為獨立非業界人士。

  由於行業的性質不同,有關行業商會的職能亦各異,因此無法比較議會與其他行業商會或法定規管機構的運作和監管模式。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