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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八題:總綱發展藍圖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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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某些大規模發展項目的契約條件會要求發展商在進行發展項目前,提交展示發展計劃的總綱發展藍圖(總綱圖),供地政總署署長審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發展商可否在總綱圖獲核准前,展開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建築工程;若可,地政總署署長在審批總綱圖時,會否因部分建築工程已經完成而受到掣肘、他會否要求發展商拆除已經完成的建築工程,然後才批准有關的總綱圖,以及他如何處理那些已完成,但不能拆除或還原的建築工程的個案;

(二) 發展商為符合總綱圖的要求而對已獲批准的建築工程作出修訂時,須否把該等修訂事項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

(三) 在過去3年已展開建築工程,但有關的總綱圖在當時尚未獲核准的發展項目的詳情,包括地段編號、總面積、位置、規劃用途和批租土地的地價、地政總署初步及最終批准總綱圖的日期,以及建築事務監督初步及最終批准進行建築工程的日期;

(四) 目前有多少個總綱圖尚未獲核准但正在施工的發展項目,以及這些項目的詳情,包括地段編號、總面積、位置、規劃用途和批租土地的地價、發展商呈交總綱圖的日期、發展商申請及獲准進行建築工程的日期;及

(五) 當局會否規定發展商在發展項目的有關總綱圖獲核准前,不可展開已獲批准的建築工程,以免地政總署在審批總綱圖時受到掣肘,以及避免因還原在總綱圖獲核准前已經完成的建築工程而引致的環境問題和浪費?

答覆:

主席:

  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土地上的發展項目,按規定須提交總綱發展藍圖(總綱圖)與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核。對於這些須要城規會批核總綱圖的地段,地政總署一般不會在土地契約的條款中加入批核總綱圖的要求,以免重覆審批程序。

  至於並非劃為綜合發展區的土地,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在地段面積超過2公頃的大型發展項目的土地契約條款中加入批核總綱圖的要求。地政總署署長在審批此等總綱圖時,是按有關土地契約所訂的條款而審核。而建築事務監督(監督)在審批有關建築圖則時,則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處理相關申請。兩種審批制度,分別受相關的法例及批地條款約制。地政總署署長和監督的職能和權力,清楚分工。兩者並不存在互相影響的情況。業界及發展商是十分清楚和明白現行的審批程序。

  就議員提出有關地政總署審批總綱圖的問題,現回應如下:

(一) 地政總署署長在審批總綱圖時,是按有關土地契約所訂的條款而審核。在決定核准總綱圖前,會充分徵詢其他部門的專業意見,以確保擬議發展項目符合地契條款內有關規劃、環保、交通等要求。無論如何,有關的物業發展必須按地政總署最終批核的總綱圖及按地契條款及《建築物條例》下批准的有關圖則興建。理論上,發展商在上述總綱圖未獲核准前可提前向監督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展開建築工程,此舉不會抵觸土地契約條款。但正如上述所說,監督只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考慮有關建築工程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及指定的建築安全及衛生標準,以決定是否批准有關圖則及同意該建築工程的開展。根據《建築物條例》,監督不能引用總綱圖未獲地政總署批准為理由而拒絕批出申請。所以發展商是需要承受該等建築圖則可能不符最後核准總綱圖的風險。

  任何建築工程,如未能符合最終批核的總綱圖及所有有關圖則,或與其有所抵觸,發展商是須要將該部分的工程糾正或拆除的。

(二) 如發展商為符合總綱圖的要求而要修訂已獲批准的建築工程,發展商必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向監督申請批准修訂圖則和同意展開修訂的建築工程。

(三) 根據地政總署及屋宇署的紀錄,在過去3年按土地契約條款已獲地政總署批核總綱圖的發展項目中,有3個項目的負責人在未獲批核總綱圖前,已向監督申請並獲得同意展開建築工程。有關發展項目的資料,詳列附表(一)。

(四) 根據地政總署及屋宇署的紀錄,只有一個發展項目在目前仍未獲得地政總署按土地契約條款批核總綱圖的情況下,已申請並獲監督同意展開有關工程。有關物業發展項目的資料,詳列附表(二)。

(五) 發展商清楚知道在未獲地政總署批核總綱圖前開展建築工程,是須要承擔答覆第一部分所述的風險。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出現發展商須拆除部分已完成的工程以符合最終批核的總綱圖的情況。現行的審批程序,已能有效地確保有關的物業發展按地政總署批核的總綱圖及《建築物條例》下批准的建築圖則興建,無須作進一步的硬性規定。



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