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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建造業僱主拖欠工人薪金及強積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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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建造業僱主拖欠工人薪金及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有關政府部門分別接獲多少宗建造業僱主拖欠工人薪金、強積金供款、或兩者同時拖欠的投訴,以及分別有多少名僱主因而被定罪;

(二) 自政府於本年5月1日在所有工務工程推行保障工人權益的措施以來,當局分別接獲多少宗涉及工務工程的拖欠薪金及強積金供款的投訴;及

(三) 有甚麼新措施遏止建造業僱主拖欠工人薪金或強積金供款,以及會否效法房屋委員會上月引入的「來索即付擔保書」規定,以便遭承建商或分判商拖欠薪金或強積金供款的工人可直接向有關的發展商追討欠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勞工處自2003年起接獲有關建造業涉及二十人以上的勞資糾紛的個案(這些個案一般都涉及欠薪問題)及違例欠薪的檢控數字表列如下(勞工處並沒有就二十人或以下的申索作行業分類):

年份     接獲投訴數目     成功檢控的票數
──     ──────     ───────
2003       196          115
2004       141          116
2005       113          141
2006 (至9月)  95           208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自2003年起接獲有關建造業欠供強積金的投訴及檢控的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     接獲投訴數目     成功檢控的票數
──     ──────     ───────
2003       2 042         164
2004       1 616         184
2005       1 418         155
2006(至9月)   1 076          55

  處理拖欠供款的個案時,積金局會依《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向僱主徵收附加費,附加費屬僱員所有,會存入僱員的強積金戶口。超越六成的僱主在積金局跟進後,會糾正違規的行為。如果僱主不理勸諭,沒有糾正違規行為,積金局會循民事途徑向僱主追討欠供的強積金。在適當情況下,積金局會提出刑事檢控或徵收罰款。僱主欠供強積金,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積金局及勞工處沒有建造業同時欠薪及欠供強積金個案的統計數字,但勞工處和積金局就解決欠薪和欠供強積金的措施維持緊密聯繫。

(二) 自今年5月1日至9月底,勞工處共接獲18宗涉及工務工程及二十人以上的勞資糾紛個案。積金局並無涉及工務工程的分類投訴數字。

(三) 除一般的執法行動外,積金局定期與建造業的商會及勞工團體聯絡,加強宣傳遵守強積金條例及鼓勵投訴,並巡查地盤,檢視僱主有否違規的情況。積金局近月亦加強向拖欠供款的僱主徵收罰款,罰款金額為港幣5,000元或欠款的10%(以款額較大者為準),以加強阻嚇作用。建造業屬強積金行業計劃所涵蓋的其中一個行業。積金局設有行業計劃委員會,成員包括僱主及僱員的代表,不時檢討有關政策及執法成效。

  目前法例要求僱主為僱員負責強積金的登記及供款,並無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積金局得悉有部分私人發展商正推行計劃,保證承建商或分判商支付強積金,以保障工人的權益。

  勞工處已與建造業內各有關工會設立預警機制,收集拖欠工資的情報。每當工會得悉有勞資糾紛發生時,便會向勞工處通報,以便第一時間提供調解服務及跟進有關違例欠薪事件。

  勞工處亦積極採取檢控行動,打擊違例欠薪的僱主。為了進一步提高法例對不良僱主的阻嚇作用,政府已修例將拖欠薪金的最高刑罰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新的罰則已於今年3月30日生效。勞工處會不時檢討有關措施的成效。

  政府自今年5月1日起新招標的工務工程及房屋委員會的建築工程內訂立多項新設的監察措施如下:

(i) 在地盤安裝電腦化智能卡系統,貯存工人進出工地的記錄;

(ii) 規定所有駐工地工人須與其僱主訂立書面僱傭合約;

(iii) 工人發薪的安排須透過銀行自動轉帳;總承建商須向政府提交有關的記錄副本;

(iv) 委任一名勞資關係主任,負責處理工人的記錄及協助勞工處處理有關欠薪的投訴;

(v) 對指定工種及環節限制分包商層數;以及

(vi) 總承建商須承擔其地盤內的欠薪問題。在勞資審裁處頒令證實拖欠工資後,政府有權動用合約內的費用支付欠薪。但工人有責任在欠薪發生後七天內向勞資關係主任備案。

  工務工程總承建商根據合約有責任承擔所有在其地盤工作工人的欠薪,並且不設上限,這較法例的要求為高,政府亦有權動用合約內的費用支付欠薪,因此政府認為在工務工程內無需要加上擔保書。此外,透過上述(i)至(vi)項的措施,任何欠薪及欠強積金供款的情況會即時被察覺並可在第一時間作出調查及調解,這些措施均有助遏止建造業僱主拖欠工人薪金或強積金供款的問題。

  新的措施自本年5月1日起在新招標的工務工程實行,至今大約有6份工程合約經已在最近開工,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的資料,這些工程暫時並未接獲任何欠薪或欠強積金供款的投訴。當以上的措施在所有工務工程全面實施時,政府可能會因應實際情況而對措施作出調校,以加強對建造業工人的保障。如這一系列措施能成功地實行及獲得收效,政府有意鼓勵私人發展機構同樣效法,以能全面杜絕建造業欠薪及欠強積金供款的問題。



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