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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日)說,制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過程是一個好例子,說明政府如何致力在保障私隱與維持社會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他在第二十六屆亞太區私隱機構論壇上說,在制定有關立法建議時,政府進行了無數的研究和諮詢,以更加了解社會大眾希望當局如何平衡私隱及保安。
他說,政府在今年三月發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然後經過一貫的立法程序,包括由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會共舉行了四十六次會議,進行了一百二十小時的討論。
他說:「歷時數個月的審議工作,在仔細程度方面,至少可媲美就最複雜的法例所進行的最深入討論,但就密集程度而言,幾乎可說是獨一無二。」
李少光說,得到立法會的支持,條例草案經過幾近四整天的辯論後,最終在八月六日獲得通過,而條例亦於八月九日生效。
他說:「我並不能說我享受該四天的立法會馬拉松式辯論的每分每秒,但令我們感到安慰的是,這項經過有關各方共同作出巨大努力後而得到通過的法例,就其所提供的保障措施而言,與其他可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相比,是最好的法例之一。」
他說,要確保香港繼續成為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關鍵在於讓執法機關能夠繼續有效打擊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
他說:「一如世界各地的執法機關,我們的執法機關同樣須要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以作為調查案件的手法之一。」
條例訂明,只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者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這兩個目的,才可進行截取或監察。同時,條例亦規定必須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這兩項驗證準則,並須對某人涉及嚴重罪行或威脅公共安全有合理的懷疑。
同時,對於執法機關的行動的各個階段,由起首的申請、執行授權,以至事後的監管工作,條例亦就保障私隱方面訂定了嚴格的措施。
除此以外,在整個過程中,執法機關須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須受到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獨立監察和執法機關的內部覆核。
李少光說:「為提高透明度及問責性,條例規定專員必須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而行政長官會安排把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報告將會涵蓋的事項,包括各類整體統計數字及執法機關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李少光說:「跡象顯示,一如我們的目標,條例能加強對私隱的保障及為執法行動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礎。但如果現在便要就條例的施行定下結論,則實在言之過早。」
條例中已提供了檢討的機制。政府將會檢討專員的周年報告所提出的事項,然後向立法會匯報結果。周年報告提供基礎作公眾檢討。
他補充:「我們已承諾當專員提交第二份涵蓋全年的周年報告後,會全面檢討整項條例的實施情況。」
完
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