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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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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及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黃灝玄就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中屬總薪級表第三十點或以上或屬首長級的公務員,在二○○四年、二○○五年及二○○六年上半年各段期間內退休的人數,請按政策局及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 上述屬總薪級表第三十點或以上的退休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申請從事工作的個案數目,請按政策局及部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獲批准的個案數目,請按獲准個案所涉工作的性質列出分項數字如下(見表格一)︰

(三) 上述屬首長級的退休公務員在退休後三年內申請從事工作的個案數目,請按政策局及部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獲批准的個案數目,請按獲准個案所涉工作的性質列出分項數字如下(見表格二);及

(四) 上述第(一)項的退休公務員申請在退休後從事工作但不獲批准的個案數目,以及不獲批准的理由,請按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以及薪級表(屬總薪級表第三十點或以上或屬首長級)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現行政策,公務員如擬在放取離職前休假期間,以及/或在退休後的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其工作主要在香港進行),均須事先取得批准。首長級薪級表第八點或同等薪點的人員的管制期為三年,其他人員則為兩年。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人員,則一律獲准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人員亦一律獲准在指定的非商業機構(包括:(甲)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機構;(乙)非商業性質的區域/國際組織;以及(丙)中央機構)從事無償工作。

  非首長級人員的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申請,由部門首長/職系首長批核。首長級人員的申請則由公務員事務局批准,並會送交獨立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提供意見。該委員會每年發表工作報告書,概述年內所處理的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申請。每年,我們會將報告書提交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以供參考。

  現就有關問題提供資料如下:

(一) 在擬備公務員人事統計數字時,政府的一貫做法是按薪金組別來把公務員分類統計。我們並沒有以總薪級表第三十點或以上的人員為薪金組別的統計數字,而是把總薪級表第三十四至四十四點的人員(即中級管理/專業人員)及總薪級表第四十五至四十九點的人員(即高級管理/高級專業人員)分別納入不同的薪金組別。因此,我們只能提供在各政策局及部門中職級屬總薪級表第三十四至四十九點之間,或是按首長級薪級表支薪或屬同等薪點的公務員,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內退休的人數。詳情載於附件A。

(二) 由於非首長級公務員提出的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申請,分別由各局及部門批核,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這類申請的詳細資料。鑑於時間有限,以及所涉及的申請為數不少,我們無法按要求提供所有有關非首長級人員的詳細資料。然而,我們已從各局/部門取得有關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上半年退休,而薪點是總薪級表第三十四至四十九點或同等薪點的人員所提出申請的資料,並於附件B列出所收到/獲准/不獲批准個案的數字。

(三) 首長級公務員的申請均由公務員事務局集中批核,有關資料現擬備及載於附件C。

(四) 規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和安排,都已在《公務員事務規例》及有關通告內清楚說明。公務員普遍均清楚批核的準則,以及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時須避免引致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因此,他們大多不會申請從事一些可能導致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外間工作。截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就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退休,並屬總薪級表第三十四至四十九點或同等薪點的人員及首長級人員提出的退休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個案中,有七宗不獲批准,理由是有關工作可能導致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有關這七宗不獲批准申請的資料,載於附錄D。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