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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街頭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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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據悉,一名街頭表演藝人經常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玩火雜技,每當他表演時,都有警員前來登記資料或勸阻。該名藝人早前更遭警方票控在公眾地方造成滋擾,其後獲律政司撤銷控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街頭表演或賣藝活動是不是觸犯本港法例;
(二)過去三年,警方接獲有關街頭表演的投訴數目、警方的一般處理手法,以及被檢控的街頭表演者人數;及
(三)會不會考慮在執法方面加以配合,容許街頭表演者在不阻街的情況下在街上表演,以增加本港的城市特色?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對於街頭表演,政府並無特定的規管條例。至於所引述的個案,當局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23)條有關阻街的行為起訴該名當事人。根據該項條文,任何人如「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即屬犯罪。當局會視乎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作答如下:

(一)本港法例沒有明文禁止街頭表演,也沒有界定「街頭表演者」或「街頭表演」的含義。不過,街頭表演者與一般市民一樣,必須遵守本港法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對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擾、煩擾或阻礙;不得造成噪音滋擾;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不良表演。

(二)警方沒有備存有關街頭表演者觸犯有關刑事條例下的罪行的檢控數字或投訴街頭表演者違法的投訴數字。

  在接獲任何對街頭表演者或其他人士的投訴後,警方通常會派遣巡邏警員前往現場查看。警員首先會找尋投訴人及其他證人,以便更加了解有關投訴。警員並會記錄遭受投訴的有關人士、投訴人及證人的資料。

  如確認有違法情況,警方會採取適當行動,例如向有關人士發出口頭警告,或根據有關法例採取檢控行動。

(三)我們的文化政策方針,是要營造一個有利於表達自由和藝術創作的環境,並鼓勵更多社會人士參與文化活動,包括街頭藝人的表演,大原則是不可以影響公眾安全和不可對市民造成煩擾或阻礙。

  而執法機關只會在有關活動抵觸法例時才採取執法行動。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