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陸羽茶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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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陸羽茶室兇殺案最近在內地法院進行審訊。該案件雖然在香港發生,涉案者亦包括五名港人,但案件卻由內地法院審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宗在香港發生的兇殺案在內地而不在本港審理的原因;該安排的法律理據;有沒有研究該安排會不會抵觸《基本法》有關香港司法管轄權的條文及一國兩制的原則;若有,研究結果是甚麼;

(二) 行政長官或保安局局長有沒有要求內地當局將疑犯移交香港處理;若有,提出要求的方式和經過;若沒有,其他本港官員有沒有提出是項要求;若有,提出要求的部門、官員的職級、方式及經過;所接觸的內地部門及官員的職級,以及其答覆;及

(三) 內地當局有沒有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助提供任何有關該案件的資料;若有,所要求的資料、提出要求的方式及經過,以及該等資料有沒有包括根據香港法律所授予的法定權力(包括搜查及檢取的權力)所取得的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法院對任何被指違反香港刑事法律的人均有審判權。由於陸羽茶室一案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具有審判權。不過,如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一樣,香港法院並沒有「專有審判權」。在某些情況下,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有權根據其法律,對被指在香港犯罪的人提出刑事訴訟。同樣地,香港法院也可對一些在外地發生的罪行展開法律程序。
  
  按照香港與內地現有的行政安排,內地可把純粹在香港犯案的港人逃犯送返香港跟進處理,但若內地對案件有審判權,此行政安排並不適用。此外,若內地當局先逮捕有關疑犯,內地法院有權先處理疑犯在內地觸犯的罪行及進行審理。

  超過一個司法管轄區同時擁有審判權的情況,國際間並不罕見,主要視乎各地就其司法管轄權的有關法律而定。例如,罪行發生在甲地,但如果乙地是犯罪策劃或完結,或是局部發生的地方,則乙地亦可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香港本身的刑事法律亦有反映這個原則。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條為例,任何人在香港串謀在其他地方殺人,即屬犯罪。1998年便有一人因在香港串謀在新加坡殺人而被本港原訟法庭審理而定罪。

  據我們理解,在陸羽茶室一案中被捕的港人疑犯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內地檢察機關以有關疑犯的犯罪預備行為是在內地進行的理由,認為內地法院對此案有司法管轄權。

  本案的處理與國際間處理共同刑事司法管轄權的慣常做法,並沒有衝突,亦沒有抵觸《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原則。

(二) 在現行兩地警務合作的機制下,警方是香港與內地公安部門聯絡的單位。而一直以來,按照香港與內地現有的行政安排,若香港欲要求內地把在香港犯案的港人逃犯送返香港處理,有關要求亦會由警方向內地公安當局提出。
  
  在這案件中,根據既定機制,警方經已以書面形式代表特區政府向內地公安當局提出要求把當時有關涉案的港人移交特區處理。

  國內的對口公安機關認為由於有關疑犯的犯罪預備行為是在內地進行,內地對該案享有司法管轄權。

(三) 在此案調查過程中,內地公安單位曾按一般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向香港警方要求提供與案情有關的資料及情報,其中包括與案件有關的照片、單據和受害人親友/證人的口供副本等。

  香港警方亦有就此向內地公安單位提供了一些資料。這些資料都是警方合法地取得的。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