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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場地免費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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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指明類別的機構租用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場地來舉辦非牟利活動,可獲豁免場租,但當局就免費提供空調予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場地卻訂有不同規定。一般而言,室外溫度須為攝氏25.5度或以上,以及使用該場地的人數達到某一數目,當局才會免費提供空調。本人接獲很多市民投訴,指在參與這些機構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舉辦的動態活動時,往往因空氣悶熱而感到呼吸不暢,甚至有人因而暈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檢討有關規定,考慮當這些機構租用有關場地進行運動量大的活動,或在天氣潮濕的日子,免費在場內提供空調?

答覆:

主席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管理事宜,主要由當區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一般包括區內各界人士,如區議員、地區人士、互助委員會委員、學校代表等。各區的管理委員會會考慮民政事務總署有關豁免場地費用的指引,以及區內的整體需要,並根據善用資源的原則,訂立有關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規則。

  一般來說,非牟利團體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場地舉辦非牟利活動,可申請豁免場地費用和空調費用。在善用資源的原則下,部分管理委員會在制訂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規則時,會就提供空調訂立一些準則,例如訂明氣溫度數及最少的使用人數。

  為保護環境和地球資源,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在參考有關的國際標準後,自二○○四年十月規定政府部門轄下物業在夏季月份室內溫度維持在攝氏25.5度;不過,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容許部門視乎實際的運作需要,酌情調低室溫。有鑑於此,我們把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室內溫度標準定於攝氏25.5度,但容許各區民政事務處在執行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時,可因應場地用途,例如運動量大的活動及使用人數等因素,把場地室溫調至低於攝氏25.5度。這做法既可保持合適的室溫,又能節省能源。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