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五題:寵物火化服務
*************

  以下是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寵物火化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目前全港有多少間寵物火化服務公司;

(二) 過去三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投訴,指設於多層工/商業大廈的寵物焚化爐引起環境問題、該等投訴的內容,以及當局如何處理該等投訴;及

(三) 會否考慮訂立規管寵物火化服務的牌照制度,並把寵物焚化爐的許可運作時間及須設於遠離民居的地點等列為發牌條件?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曾經處理的投訴個案估計,現時本港有6家寵物火化服務公司,其中3家的寵物焚化爐位於多層工/商業大廈,其餘的則在郊區;

(二) 環保署在二○○三年十一月至二○○六年十月共收到38宗有關寵物焚化爐排放煙霧及氣味的投訴,大多數都是重覆投訴個別設於多層工/商業大廈內的寵物火化服務公司。環保署在接獲投訴後均會實地調查。如果証實焚化過程的確引致空氣污染,環保署會發出法定通知,要求該公司採取措施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在上述期間環保署曾向四家寵物火化服務公司發出通知。而這些公司在接獲通知後已採取不同措施,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情況;以及

(三) 寵物火化服務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是空氣污染問題。按現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焚化爐(包括寵物焚化爐),如其焚化能力超過每小時0.5公噸,它們的操作便屬「指明工序」,焚化爐的擁有人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並獲取「指明工序」牌照,方可操作焚化爐。此外,如果寵物焚化爐的排放對鄰近居民造成空氣污染,經環保署調查屬實後,環保署可根據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它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情況。任何人如違反通知的規定,即屬違法。因此,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已足以規管焚化爐引起的空氣v染問題,我們不擬另行訂立規管寵物焚化爐運作的牌照制度。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