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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和有關資金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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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本年6月中,電訊盈科有限公司(下稱電盈)先後接獲兩間外國公司有關收購電盈大部分電訊及媒體相關資產的意向書,但該項收購建議因電盈第二大股東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反對而告吹。後來,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電盈大股東盈科亞洲拓展有限公司於7月9日將其持有的約23%電盈股份全數售予由一名本地商人控制的公司。該商人當時沒有交代股份交易的資金來源,而直至9月底才知會新加坡交易所,有關的5億港元訂金的來源是電盈主席的父親所提供的融資安排下提取的資金。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法例沒有禁止外國公司持有本地電訊公司的股權,政府曾否就兩間外國公司擬收購電盈資產的事件採取任何行動,令收購活動終止;

(二) 鑑於上述股份交易雖然涉及一家上市公司主要股東的變更,但所涉股權的百分比低於《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所訂30%的觸發點,收購人因而無須向全體股東提出購股要約,當局會否檢討有關的規定是否足以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及

(三) 會不會考慮效法新加坡交易所的做法,規定當收購涉及重大的股權變動時,買方須披露資金來源?


答覆:

主席女士:

  我首先想指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政府當局對於議員提出的三個問題,有以下回應:

(一) 正如劉議員所說,香港的電訊法例並無限制外國公司持有本地電訊公司的股權,但個別的收購建議當然需要符合相關法例和牌照的規定。一般來說,政府不會干預私人機構的商業活動。政府及有關監管機構是會按照有關法例和牌照規定處理有關事宜。

(二)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即《收購守則》)是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訂立和執行的守則。觸發強制性要約的界線於2001年10月在進行公眾諮詢後由35%降低至30%。在此項改變前,觸發水平自《收購守則》於1981年推出以來一直定於35%。把觸發水平降至30%反映出市場普遍認為30%是轉移實質控制權的一個更切合現實的水平,亦使香港的規定與當時英國及中國的規定看齊。30%的界線與多個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中國及新加坡等現時的規定相符。

(三) 就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所知,新加坡的上市規則內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須就收購上巿公司的重大權益披露資金來源。

  香港證券市場的規管要求與國際水平看齊,而我們的監管機構,即證監會和港交所會不時因應國際趨勢及市場發展,更新它們的規管要求,以維持及鞏固香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力。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