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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管理和保存政府及法定機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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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妥善管理和保存政府及法定機構的紀錄以便公眾查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任何香港法例或政府規例施加規限,禁止或限制歷史檔案(包括以電子方式製備的檔案)的鑑定、移交和保存及讓公眾查閱;若有,現時如何處理這些規限;

(二) 政府如何防止政府檔案遭惡意疰a或竄改;在過去5年有否發現此類行為;若有,如何發現該等行為及其後果為何;

(三) 在過去5年有否任何歷史檔案,被政府撤回或威脅撤回讓公眾查閱該等檔案的安排;若有,如何發現該等行為及其後果為何;及

(四) 鑑於法定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的檔案以公帑製備,有否任何機制確保這些檔案得以妥為管理,以符問責原則並可供公眾查閱,以及這些檔案會否獲甄選移交政府檔案處保存及供公眾查閱?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訂有行政安排,以便鑑定、移交、保存,以及讓公眾查閱歷史檔案。有關安排包括︰成立政府檔案處,負責監督整個政府的政府檔案管理工作;公布有關的檔案管理程序和指引;以及在每個局和部門委任部門檔案經理,確保政府檔案管理妥善,處理得當。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條文,對移交及保存載有個人資料的歷史檔案可能有影響。在處理歷史檔案方面,政府檔案處遵守所有香港法律和政府規例。

(二) 根據檔案管理指引,各局和部門建議銷毀的檔案,須經政府檔案處審閱,然後才可以落實存廢安排。公務員假如惡意毀壞或竄改政府檔案,會遭受紀律處分。過去5年,沒有以《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處理的這類紀律個案。

(三) 過去5年,政府沒有撤回或威脅撤回任何歷史檔案,不讓公眾查閱。

(四) 根據賦權法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有二百多個,這些機構並非全部由公帑提供經費。所有法定機構都須按有關法例的規定運作,並有責任做好本身的管理工作。這些法定機構並不一定要把檔案移交政府檔案處,但政府鼓勵他們採取適當措施,以提高透明度,及加強向公眾問責。很多法定機構已作出安排,讓公眾查閱其會議文件、會議記錄、統計報告、人力資源資料和統計數字,以及其他文件。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