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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檢討本地電訊接駁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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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自2001年起已沒有修訂本地接駁費的水平。有業界人士反映現時的本地接駁費水平令他們難以有效作出競爭,電訊管理局亦曾表示會定期檢討本地接駁費的水平,並在其2004年2月27日的聲明中,表明上述費用的計算方法不應包括地區性環路的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否計劃根據2004年聲明中的結論,修訂本地接駁費的成本計算方法,即扣除地區性環路的成本;若有,相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計劃重新檢討上述的成本計算方法;

(二) 自2004年起,有否就本地接駁費的計算方法及水平進行內部研究;

(三) 現時有否計劃檢討本地接駁費的水平,並根據結果作出相應修訂,以確保在對外電訊服務市場的公平及有效競爭;若有,相關的詳情及進行時間;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有否檢討電訊管理局履行上述定期檢討本地接駁費水平的承諾的情況;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在1998年開放對外通訊市場時,引入適用於固網的本地接駁費規管機制,包括釐定本地接駁費的成本計算方法及水平,以及承諾定期檢討有關機制。在2001年,電訊局長按1998年所訂立的機制,調整了本地接駁費的水平。在2004年5月,電訊局長在檢討本地接駁費的成本計算方法後,決定剔除計算地區性環路成本,並根據新的方法裁決本地接駁費的水平。其後,電訊盈科就此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法庭接納,推翻電訊局長的裁決。

(一)及(二)由於電訊局長在2004年所訂立的本地接駁費被法庭推翻,因此未能落實。自2004年以來,電訊局長並沒有就本地接駁費的計算方法及水平進行內部研究。(原因見下文第(三)段)

(三)鑑於香港的電訊市場近年變化頗大,電訊局長認為就適用於固網的本地接駁費,不應只檢討成本計算方法及水平,而應全面檢討對本地接駁費作出規管干預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市場上的公平及有效競爭。為此,電訊局長於2005年5月,就有關適用於固網的本地接駁費的規管安排諮詢業界。在聽取及考慮業界意見後,電訊局長認為適用於固網的本地接駁費與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這一市場發展息息相關,所以把這個課題納入現正進行的固定及流動服務匯流檢討。電訊局長會在這檢討中考慮是否應該撤銷對本地固網接駁費的規管。因此,電訊局長在現階段沒有計劃就固網的本地接駁費的成本計算方法或水平作出檢討。

(四)電訊局長分別在2001年及2004年按照既定機制,檢討本地接駁費的成本計算及水平。在2004年以後,一如上文第(三)段所述,電訊局長亦積極因應實際情況和市場變化,決定對本地接駁費的規管問題進行根本性的檢討。由於這根本性檢討尚未完成,電訊局長在現階段不宜檢討本地接駁費的水平。待這根本性檢討完成後,電訊局長會按檢討結果落實有關的安排。若檢討結果顯示本地接駁費水平須受到規管,電訊局長會就接駁費水平作出定期檢討。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