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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控制魚缸水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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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售賣活海鮮的販商懷疑曾使用沖廁海水飼養海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定期抽取活海鮮販商的魚缸水樣本進行化驗,有否檢討該措施是否存有漏洞;及

(二) 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販商因使用水質低於法定標準的水飼養活海鮮而遭檢控?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10A條規定,任何人在食物業的運作中,不得在品質低於食環署署長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標準的水中,飼養任何擬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所指明的標準為「每100毫升水含少於610個大腸桿菌和不含任何病原體」。任何人違反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和監禁三個月。

  現時,食環署每八個星期從所有販賣擬供人食用的活海鮮的持牌食物業處所和街巿攤檔(包括持有售賣活魚許可證的處所)抽取魚缸水樣本一次,以檢測大腸桿菌。為了盡早提醒有關處所經營者其魚缸水質變壞或消毒設施失靈,以便及早採取補救措施,食環署把需要採取行動的水平定於每100毫升水含180個大腸桿菌。食環署在接獲報告,指有魚缸水所含的大腸桿菌量超出這個水平後,會在三個工作天內巡查有關處所,指導經營者對魚缸水過濾和消毒設施進行妥善的維修及保養工作,並在其後的一個星期內再抽取樣本,以檢測大腸桿菌和霍亂弧菌。如樣本的檢測結果仍未如理想,食環署人員會繼續巡查有關地點和抽取水樣本,直至水質改善為止。

  另外,每年在五月至九月期間,食環署人員會到各處所多抽取一次水樣本,以檢測霍亂弧菌。如發現致病霍亂弧菌,食環署署長可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28C條授予的權力,以對健康構成危害為理由封閉有關處所。

  根據上述的安排,食環署抽驗魚缸水的次數,已很頻密。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恰當的做法。

  此外,為更有效控制魚缸水的水質,我們於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建議修訂《食物業規例》,禁止在某些根據環境保護署水質數據顯示,大腸桿菌含量經常維持在高水平的水域抽取海水來飼養供人食用的活海鮮。我們於二○○六年七月及八月就有關建議諮詢業界、區議員和分區委員會委員,業界及各區代表均普遍支持該建議。我們計劃於二○○七年內提交有關的《修訂規例》。

  在鼓勵業界自我規管方面,壎芮盓Q及食物局於今年一月推行自願參與的「優質海水認可計劃」,讓海水供應商及海鮮業界人士參與。截至二○○六年九月底,共有約120個處所取得認可資格。這些獲認可資格的處所包括海水供應商(即魚類統營處設於香港仔、長沙灣和觀塘的批發市場)和海鮮批發商/零售商,例如連鎖超級市場、海鮮食肆和商舖等。

(二) 從二○○四年至二○○六年九月底,食環署就用作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海鮮的魚缸水水質不符合法例規定共作出40宗檢控,其中在二○○四年有31宗,二○○五年有五宗,二○○六年頭九個月有四宗。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