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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政府密切注視五天工作周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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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政府密切注視五天工作周實施情況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實施五天工作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調查政府實施五天工作周,對其僱員的士氣、家庭生活和消費模式以至金額、對整體的經濟狀況,以及對公共服務的質素有何影響;若有,調查的結果;若否,會否進行調查;

(二) 過去三年,政府僱員加班的情況如何;該情況在實施五天工作周後怎樣變化,以及會否監察這情況;有否要求各政策局和部門,鼓勵員工準時下班,以免超時工作影響家庭生活,違背實施五天工作周的原意;

(三) 是否知悉至今有多少家商業機構效法政府實施五天工作周,以及該數字佔商業機構總數的百分比;

(四) 有否統計勞動人口當中,每周上班五天的人數和百分比;

(五) 有否評估是否越來越多機構實施五天工作周,以及會否推出政策和措施,鼓勵公、私營機構實施五天工作周;及

(六) 鑒於《公眾假期條例》把每年的十七天節日指定為公眾假期,如某節日適逢在星期日,則有關的公眾假期會定為該節日的前一天或翌日,而實施五天工作周的機構一般會把星期六定為休息日,政府會否修訂該條例,以訂明如某節日適逢在星期六,則指定另一日(如前一個星期五或隨後的星期一)為公眾假期?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府現正分階段實施五天工作周,第一階段計劃由二○○六年七月起生效。落實五天工作周的大前提,是必須維持政府服務的整體水平和效率,確保繼續二十四小時提供緊急和必需的服務,並在星期六提供一些必需的櫃台服務。在改行五天工作周前,我們要求有關的局/部門在適當的情況下縮短服務承諾的時間,確保有關服務可以在相同的曆日期間辦妥;或在星期五或之前辦妥尚未完成的申請。我們亦鼓勵各局/部門提供或加強互聯網服務、設立其他繳費方法、放置收件箱等,方便市民進行政府事務交易。

  公務員事務局與各局/部門一直密切注視五天工作周第一階段的實施情況。我們初步的評估是政府服務的質素得以維持,市民普遍接受這項安排,以及員工的反應正面。我們相信有關計劃為員工帶來無形的裨益,例如減輕工作壓力;在工作與生活間取得更佳平衡;有更多機會參與康體文化活動;有更多時間作自我發展和參與義務和社區工作,以及家庭生活更加融洽等。這些裨益有助提升公務員隊伍的士氣。我們認為政府實施五天工作周對於經濟及消費情況影響不大。

(二)現行的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部門首長有責任因應運作需要,確保逾時工作減至最少,並保證必須進行的逾時工作時刻受到嚴格管制及適當監察。

  逾時工作會視乎每年的運作需要而有所增減。二○○三─○四年度、二○○四─○五年度及二○○五─○六年度的逾時工作津貼開支分別為374,432,000元、346,459,000元及375,122,000元。

  在二○○六年七月後,改行五天工作周的政府辦事處已延長平日的辦公時間。部門首長會繼續按照現行的政策致力透過適當的人手安排以配合運作需要,把逾時工作減至最少。待五天工作周計劃在明年全面實施後,我們才能更全面評估逾時工作的情況有否改變。

(三)及(四)政府統計處(統計處)在進行「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期間會進行專題訪問,不時搜集與勞動人口及其就業情況相關的特定統計資料。根據該處於二○○三年第三季進行的專題訪問,在非政府機構(包括受僱於個人、私營機構、非牟利機構及受資助機構)工作的僱員95.2%(約2,419,000名)有固定每周協議工作日數。當中,20.5%(約496,300名)每周協議工作日數為五天或以下。有關專題訪問並沒有搜集實施五天工作周的商業機構的資料。統計處於二○○六年第二季進行相類的專題訪問,惟有關的調查數據尚未備妥。我們並沒有調查有多少私營界別的機構效法政府實施五天工作周的安排。

(五)根據傳媒報道,一些私營機構響應政府實行五天工作安排。然而,我們未能証實有關報道的準確性。政府的政策是不會在香港強制實施五天工作周。我們認為公營機構和私營機構的管理層可因應其運作情況、服務對象需要及員工意見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實行五天工作周。

(六)《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所訂的公眾假期,乃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法定假日由《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39條規定,是僱主必須給予僱員的假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星期日屬公眾假期但不是法定假日,而星期六則兩者皆不是。由於實施五天工作周不會影響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的制訂,因此無需要為實施五天工作周而修訂《公眾假期條例》。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