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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雙重存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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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雙重存檔制度,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須把上市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向其呈交的上市申請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副本送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存檔。證監會可在指定限期內要求有關人士提交進一步的資料、反對上市或施加不反對上市的條件。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港交所主席上月建議檢討雙重存檔制度,當局是否知悉他提出該建議的原因;

(二) 證券業界對雙重存檔制度的運作情況有何意見;及

(三) 有否檢討雙重存檔制度在執行方面有否出現問題,例如重複審核;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會否進行檢討?


答覆:

主席女士:

  雙重存檔制度是根據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的《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該規則)而實施的。該規則規定申請把其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以供買賣的法團,須在其把上市申請呈交予聯交所後,把同一份文件的副本送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存檔(雙重存檔)。為了協助上市申請人遵從有關規定及盡量減低任何額外費用,該規則允許申請人授權聯交所代其向證監會送交有關資料存檔,以履行該責任。根據該規則,證監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與上市申請有關的進一步資料。如申請人未能遵從該項規定,或如證監會認為申請人在其申請書中提供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讓該等證券上市並不符合公眾利益或投資大眾的利益,證監會可反對該項上市。

  該規則訂明,類似的存檔規定,會適用於上市法團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向公眾作出的陳述,以及其他須持續向公眾披露的資料。

  在雙重存檔的安排下,如任何人在送交證監會法定存檔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證監會可行使其法定權力,對有關人士進行調查。在適當情況下,證監會可以在法庭上向違法者提出檢控。

我們對個別問題的答覆如下:

(一) 我們從傳媒的報道中得悉,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主席曾評論雙重存檔制度。

  為了保持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內地首選集資中心的地位,我們須因應不斷改變的市場需要和國際趨勢,不時檢討有關上市事宜的監管制度。政府當局和監管機構,即證監會和港交所,都會致力完善本港的監管制度,以求達到這個共同目標。

(二) 政府當局在二零零三年年底及二零零四年年初就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進行諮詢。我們從接獲的意見書得悉,雙重存檔制度一直運作暢順,且深受市場使用者歡迎。該制度有助提高市場質素,而不會為發行人構成額外遵守規則的負擔,亦不會為市場帶來不明朗因素。

  證監會一直有通過雙重存檔事宜顧問小組,了解市場對該制度的意見,顧問小組成員包括資深的市場從業員。我們從證監會得悉,現行的制度得到顧問小組的支持。

(三) 為釐清證監會及港交所在執行上市職能方面的職責劃分,這兩個機構在二零零三年一月簽訂《管限上市事宜的諒解備忘錄》。該《諒解備忘錄》闡述的事項包括兩者的職責劃分,以及如何處理送交這兩個監管機構存檔的上市文件及持續披露資料的詳細程序。該《諒解備忘錄》屬公開文件,可在證監會和港交所的網站瀏覽。

  為了避免工作重疊及方便與市場溝通,該《諒解備忘錄》訂明在上市程序中,聯交所仍是前線監管機構,也是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的主要聯絡點,而證監會則把其意見交給聯交所。證監會平均會在七個工作天內,就上市申請向聯交所提出書面意見。在適當情況下,證監會會預先與聯交所商討任何有關事項,從而減少不必要的工作重疊。

  我們留意到雙重存檔制度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披露方面加強了證券市場的把關機制,備受市場歡迎。儘管如此,我們不會忽視不斷求進的需要。政府當局會支持任何由證監會和港交所就檢討或進一步改善上市程序(包括雙重存檔制度)而提出的計劃或建議。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