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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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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致謝動議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各位議員:

  我上任這個職位剛剛一年。一直以來,行政長官對政府、對我、和律政司的要求,就是要提供專業和準確的法律意見。忠於法律就是忠於政府,就是為政府和香港市民提供最好和最需要的服務。

  我希望大家不要以政府不守法作為出發點。因為每一日行政長官和部門向律政司徵求法律意見,就是要履行守法的原則和精神。而我們律政司的各位同事都是會悉力以赴。

  剛才吳靄儀議員提出有幾個例子指出政府不守法。

  第一件事是講特首在截聽方面有關訴訟�堶悸漲甈F指令。我想作一些澄清。政府從來沒有說這個行政指令等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只不過在未立法之前,透過這方法去規管執法部門在這方面的運作。行政指令是否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文(即是第30條)中「法律程序」的定義,當時有一定的爭議空間。因為在上訴庭判決之前,有案例指出「法律程序」未必等於「法律」。一九八八年有個案例,詳細情形我不在這�媮縑C在最終上訴庭判決這一點後,政府再沒有就這個講法向終審法庭作出上訴。我想補充一句,在第一審的時候,申請人指政府將行政指令拿出來取替立法,當時夏正民法官完全不同意申請人所講的說話,他只是說當時政府提出的論據是不足,是不能被視為第30條所言的「法律程序」。

  第二方面,吳靄儀議員指出,政府在有關案件提出要求法庭頒布「臨時有效令」,這是非分之舉。這點我絕對不能夠同意。
 
  夏正民法官和上訴庭都同意法庭有這個權力去頒布這個命令,亦都在在一審和上訴中都頒令這個有關命令。而終審法庭亦沒有抹煞過法庭有這個權力。它指出在有關的情況符合下,法庭是有可能作出這些頒令,但考慮過所有情況下,包括法律真空的情況,法庭認為不適合頒令「臨時有效令」,取而代之的是「臨時擱置令」,容許當局在六個月緩衝期仍然可以進行秘密監察。

  各位議員,由這個判決可以看到,第一,當然法庭固然要不偏不倚,裁決不會考慮政治後果,但同時亦都反映法庭不會完全不理會判決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在特殊的情況下,有特殊的舉措,包括「臨時有效令」、包括「臨時擱置令」。當然需要有特殊的環境、包括對公眾安全有構成危害,或者影響法治。提出這些說法,政府其實是非常負責任的。

  因為時間關係,我不想詳細講另一個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例子,關於無罪推論終審案的詳情。我只想講一句,就是有關論據,代表政府資深大律師立論的基礎,都是關心到法庭判決對法治的影響,在法理上是完全有基礎的。包括在歐洲人權法庭有關的判辭、判例,而律政司亦同意這個講法。而終審法院亦沒有否定這個法理基礎,亦都沒有否定它們在適當的情況之下,有權頒布有關我們訴求的命令,只是考慮過整體情況之下,不接受政府的要求。但當中亦沒有批評政府的立論。所以,完全沒有理由指責政府在這件事上不守法。
 
  第三,吳議員提到或者問到在整個截聽立法的過程中,律政司扮演的角色。我想作以下的闡述:香港的情況跟譬如美國、澳洲不同。美國和澳洲有關的總檢察長或者司法部,即是Attorney General,它們負責保安、執法部門。但在香港,大家都知道有關執法部門就截聽秘密監察方面的規管,是由保安局負責。但這樣不表示律政司沒有在這件事一直協助。律政司一直提供法律上的支援,包括法律意見、草擬法案、出席法律草案委員會,我們積極保證法例符合「基本法」的保障,特別是私隱權和公平審訊權利方面的保障。

  在過程當中,議員提出過很多的意見,其實都經過保安局和律政司詳細的審議,而當中保安局亦都採納了很多議員提出的建議,而歸納在政府的修正案�堶情C
 
  所以我不同意吳議員所講,政府封殺所有議員的修正案,因為有很多的提出已經在政府的修正案中達到。
 
  不過,我都想提出,我特別多謝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在這件立法上提供了很多寶貴意見,他們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我們非常感謝。

  當然就有關的條文,議員可能有不同的意見。但我想指出一件事。在今年三月,法改會就這件事提出了一個報告。法改會建議�堶情A在基本授權機制、保障方法。由特首委任小組法官、設立專員、通報機制等等,都和政府建議相若。大家都知道,法改會內包括多位資深法官、律師和學者。再者,我們現時的立法比諸世界其他地方,不遑多讓。有個別的條文,其實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最近英國Lord Chancellor憲制事務大臣及大法官范克林勛爵來港,他了解香港的立法,他跟我講,他認為香港的法例,同意我們取得適當平衡。所以,在這方面,一直以來,律政司都是努力地去參與。

  另外吳議員提到其他一些有關個別的事情,因為時間所限,其實我在委員會�堶惜w有交待,我就不再花時間去講。不過最後吳議員提出一個意見,希望律政司能夠帶領業界和學術界跟內地研究,打破隔膜,促進交流,使香港成為國際法律中心。第一,我完全同意並多謝吳議員的建議,但我想指出,其實律政司在推動內地法律交流方面,並非限於官方的活動。我指出有幾方面,律政司與內地多個省市簽署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根據這些協議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等等,都有業界律師的參與。第二,在內地推廣香港法律專業的時候,我們都是聯同香港和內地官員,非官方業界和學術界一齊去進行,包括舉例說去年在天津舉辦的中國律師論壇,是由律政司率領香港的律師和大律師組團參加。還有大家不要忘記,在CEPA第三階段補充,我一直有跟兩個律師團體保持聯絡,商討有甚麼地方可以爭取在四月時和司法部去聯絡。大家知道在六月我們在幾方面有突破性的成果,所以一路以來我們都有和業界和學術界一齊去做這類事情。

  另外時間有限,我想很快講一講剛才李國英議員和何俊仁議員提到關於司法覆核增加的情況。這個現象的成因我不會詳細覆述,基本上我同意首席大法官所講的理由,不過我想強調一點,就是這個現象,即是多了司法覆核案件,其實是反映香港司法獨立和香港法治穩健;還有「基本法」就權利及自由的保障,並非空泛,而是實質的。但剛才李議員提及的擔憂,即法庭要處理政治及經濟上的問題,我非常理解。在這方面,大法官已有提及,而法庭在個別案件中也有表述。但我很同意李議員提倡要防範於未然。事實上,律政司日常的工作是包括給行政長官及政府各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確保有關法律草案、政策、行為都是合憲合法,將法律挑戰的機會減到最低;同時,律政司和公務員事務局都有時時合作,舉辦培訓講座,其中包括對「基本法」認識,對酌情權的運用,以及司法覆核等事情,我們都有進一步研究。

  另外,劉秀成議員提出關於小業主與法團之間的爭拗,他希望律政司可以加強與業界溝通,等到市民多了解有其他解決問題的途徑,加以宣傳。這點我完全同意,我其實已經有同業界包括劉秀成議員和建築界、測量界、物業管理界都有過溝通,同所有仲裁機構及倡議調解服務的機構都有聯絡,我們會積極推動仲裁和調解,作為法庭訴訟以外的解決爭議方法,特別在調解方面還有很多的空間可以做。另外,劉議員所提及關於小業主法團之間的爭拗,其實是有很多空間,包括所謂community mediation,這點我會積極去了解和推動,但這方面需要多方面的合作,推動一定程度上是有文化改變,司法機構、律政司及業界一直都有合作,進一步宣傳教育、培訓,匯聚力量去推廣。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完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