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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旅館管理人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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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三月向旺角上海街一間無牌旅館負責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立即停止其無牌經營。

  該處人員五月到旅館巡查,發現該旅館的招牌分別懸掛在大廈外牆、樓梯和處所入口處,旅館內並有六間備有住宿和浴室設施的房間,現場一名租客並表示以日租形式租住單位。

  涉案女子為該無牌旅館的管理人,隨後被控在沒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情況下管理旅館。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

  他強調,政府絕不會姑息任何無牌經營的旅館,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又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