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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情報主導行動打擊賣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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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分別在各區拘捕涉嫌賣淫的未成年女童的人數、當中持內地雙程證來港的女童人數、定罪的個案數字及罰則;

(二) 有否就內地未成年女童來港賣淫的問題與內地有關當局磋商,並加強合作,以進一步打擊色情販子;若有,磋商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內地女童被揭發來港賣淫後,其父母或監護人會否因為疏於管教或照顧女童而受罰?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於二○○三年至二○○五年間,警方並未發現有未滿16歲少女牽涉賣淫活動。至於二○○六年一至九月,則發現了兩宗個案,當中並沒有涉及內地訪客。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暫時未有任何人士被定罪。

(二) 由於內地未成年女童來港賣淫的情況並非嚴重,我們沒有單就此與內地有關當局磋商。但香港特區各有關執法部門一直都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緊密溝通和合作,透過找出有組織賣淫集團,在源頭上進行堵截,並在各層面採取更多情報主導的行動以打擊賣淫活動,以盡量減低可疑訪客來港的機會。

(三) 若有關女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人在本港涉及控制該女童進行賣淫,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30條。警方會按每宗案件情況採取相應行動。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