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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行政長官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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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行政長官根據法例向法定機構發出的指示,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條例賦權行政長官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及

(二)會否檢討在法例訂明行政長官可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的做法是否過時,以及會否削弱法定機構的獨立性;若會檢討,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的法例,載列於附件。

(二)行政長官向法定機構發出指示的權力,是在有關法定機構根據其法定計劃成立時由法例所賦予的。在每次立法過程之中,立法會均贊同賦予行政長官這項權力是恰當的做法,而且符合公眾利益。因此,不應說這項權力會削弱有關法定機構的獨立自主精神。此外,行政長官的指示也絕不會損害這些法定機構的獨立性。實際上,這項權力從未隨便行使,日後也不會輕言運用。行政長官只在確有明顯合理的需要而且信納這樣做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行使這項權力。因此,當局認為,沒有需要就這些條文進行檢討。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