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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家長向子女施行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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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母親因責打其七歲兒子手部,以致他離家出走,該母親其後因涉嫌虐待兒童而被拘捕。香港大學於二○○五年進行的一項有關虐待兒童的研究結果顯示,約44%的父母受訪者承認曾向子女施行體罰或身體暴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父母向子女施行體罰是否觸犯香港法例;若是,所觸犯的法例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現行法例下,沒有指定條文禁止家長向子女施行體罰,但這並非表示家長可以對子女施行暴力。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1)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包括家長,如故意襲擊或虐待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有關人士亦可能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或普通襲擊,分別觸犯該條例第39和40條因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一至三年。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