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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第三代流動服務「開放網絡接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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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業界向本人反映,現時市面上有非聯營的內容供應商受到部分流動網絡商的歧視對待,包括連接速度及價格歧視,但聯營的內容供應商則受到優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自2004年起收到有關上述投訴個案的總數及正在處理的個案數目;

(二) 當局處理上述投訴個案的程序,以及完成處理一宗投訴個案所需的平均時間;

(三)當局過去有否就現行的規管機制作出檢討,以評估該機制能否有效促使流動網絡商的商業行為合乎開放網絡接駁中有關內容供應商的規定,即「就網絡使用而言,某特定類別或種類的非聯營內容服務商與相同類別或種類的網絡商的聯營內容服務商會受到一視同仁的看待」;若有,檢討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加強現時的規管機制或實施其他措施,例如要求各網絡商定期公布其網絡接駁水平,以促進內容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若會,相關的詳情?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第三代流動服務(3G)牌照訂有「開放網絡接駁」的規定,持牌人須開放三成網絡容量予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及非聯營的內容或服務供應商使用,並須在不帶歧視的基礎上,提供相同程度的網絡接達。若3G持牌人提出的收費計劃(包括提供這些服務的相關條款及條件)不公平、反競爭或帶有歧視成份,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可以就有關收費計劃作出裁決。最近續期的第二代流動服務(2G)牌照也訂有類似的牌照規定。這項規定將會在牌照續期六年後生效。

(一)自二零零四年至今,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並沒有接獲非聯營的內容或服務供應商的投訴,指流動網絡營辦商有歧視性的對待。

(二)由於電訊局未曾處理過有關受到流動網絡營辦商歧視對待的投訴,因此並無處理有關投訴所需平均時間的資料。

  電訊局如果收到有關投訴,將會按照處理競爭投訴的一般程序進行初步調查,以確定是否有表面證據顯示應展開全面調查。電訊局的目標是在四星期內完成初步調查。如果電訊局信納有關個案應展開全面調查,其服務承諾是百分之八十針對營辦商與競爭條文有關的投訴個案,將會在初步調查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

(三)由於電訊局長認為現時市場上的競爭環境良好,因此沒有就「開放網絡接駁」的規定進行檢討。現有的規管制度已提供有效的機制,讓電訊局長在有需要時作出干預,以確保流動網絡營辦商會對非聯營的內容或服務供應商,採取一視同仁的態度。到目前為止,電訊局長並未有收到請他根據3G牌照條款作出裁決的要求,也沒有收到內容或服務供應商指責3G或2G流動網絡營辦商對他們作出歧視性對待的投訴。內容或服務供應商均能夠在競爭環境下,透過商業談判與流動網絡營辦商達成協議。因此,電訊局長並不認為有需要檢討現行的規管機制。

(四)電訊局長認為目前市場競爭環境良好,因此暫無需要加強現行的規管機制。電訊局長會繼續監察市場發展情況,並會不時檢討引入其他規管措施的需要,以確保市場有公平的競爭。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