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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管理員身兼控制車輛進出物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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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經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留意到本港不少酒店、商廈、豪宅和私營停車場的管理員和保安員須身兼控制車輛出入的職責。他們須經常截停行人及步出馬路截停往來車輛,以便車輛可優先進出該等物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本港法例,管理員和保安員是否有權指揮交通和截停行人及馬路上的車輛;若否,警方過去有否關注上述情況及採取相應行動;及

(二)有否研究若該等人員在指揮交通期間受傷,他們會否因為此項工作超出管理員和保安員的職責範圍而不獲勞工保險賠償;若有,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現時,法例並沒有授權私人物業的管理員或保安員指揮交通。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無合法解釋,而其行為導致交通受阻,可被檢控。警員在執勤時,都會留意這些管理員或保安員履行保安職務及維持秩序的情況。一般來說,他們並不會引致交通問題。但假如有交通阻塞的情況,警方會向有關管理員或保安員採取相應行動,包括勸告、警告、或提出檢控。警方已指示前線警務人員於巡邏時多加留意此類情形。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即使在意外發生時,有關僱員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業務的目的並在與該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該僱員仍可獲得補償。此外,該條例亦有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該條例及普通法的法律責任。已投購保險的僱主如須負起責任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時,則不論保險單內有任何與承擔此責任相反的條文,承保人亦必須支付該款項。因此,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僱員可向其僱主及相關的承保人索償。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