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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欠薪被罰逾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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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和寶興(興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十萬九千元及七萬七千五百元。

  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九萬五千元,因此被起訴。

  寶興(興業)有限公司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五萬一千元。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