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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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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五日)出席香港中華總商會青年委員會午餐講座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各位嘉賓︰

  非常感謝香港中華總商會青年委員會邀請我出席今天的午餐會,讓我有機會與各位談談《基本法》和法治這個重要的議題。

  作為中華總商會的成員,我相信大家會有興趣以香港作為亞洲一個重要的金融中心和商貿中心的角度,去理解《基本法》和法治的重要性。首先,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地方,既奉行以普通法為依歸的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但又是一個實行另一套迥異法律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的不可分離部份。第二,香港不但地位特殊,而且能夠在「一國兩制」的模式下成功運作,這也是史無前例的。

  香港回歸中國至今已有九年。在這段期間,我們安然渡過了亞洲金融風暴、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其他許多衝擊。時至今日,香港仍然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系;我們已持續多年雄踞榜首。雖然香港與其他亞洲國家和內地崛起的城市競爭激烈,但論到把國際投資和業務吸引到亞洲的能力,香港仍然勝人一籌。

  截至二○○六年六月一日,香港有1,228家公司是海外母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這個數字是歷年之冠。此外,在過去十個月,我們看到不少內地大型銀行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集資金額創下了紀錄,例如中國銀行在今年六月上市,集資金額高達867億元。

  香港得以屢創佳績,其中一個因素,甚至可以說是最關鍵的因素,當然是法治。雖然有人曾經預測香港沒落,但是「一國兩制」這個史無前例的構想,顯然行之有效。香港雖然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香港本身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再者,自回歸以來,《基本法》對人權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香港與國際社會的合作與日俱增,加上本港與內地法律制度在磨合時遇到一些挑戰,這些都使香港的法治更臻成熟。

  雖然各地法學家就「法治」的涵義有不同的解釋,但主要的元素包括:第一,法治是指必須依法行事,凡事講求合法的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第二,政府的所有權力必須源自法律,並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理性合理地按照恰當的程序來行使這些權力。第三,市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質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包括法律的效力)。第四,有關爭議必須由獨立的司法機關裁決,法庭有權阻止或撤銷政府違法的行為和撤銷違憲的法例。此外,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和市民負擔的費用必須合理,如法律程序需時過長或昂貴,法治便會受損。簡而言之,在法治精神下,法律要保障政府公平有效的管治,更要維護個人享有的自由和權利。

回歸後的法治情況

普通法

  《基本法》保證了香港原有法律的延續,也保証了我剛才提及的法治精神的延續。香港仍是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英語仍是法律上最常用的語文。今天,當你步入香港的原訟法庭,你仍然會看到穿戴傳統英式假髮及長袍的大律師上庭,引用古老的英國案例,並以「法官大人」("My Lords"及"My Ladies")來稱呼法官。普通法的制度鞏固如昔。不過,回歸以後,我們大大擴闊了香港普通法的範疇。除了英國案例外,我們亦引用澳洲、新西蘭、加拿大、歐洲及美國的案例。

司法獨立

  要捍尷k治和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司法獨立至為重要,並且得到《基本法》的保障。香港特區所有法官都發誓要本茪ㄟ黎ㄜ吽B無畏無懼的精神,審理案件。香港各級法院的法官都堅守這份司法誓言。

  在政治經濟策劃有限公司進行的「亞洲司法體制信心」調查中,香港每年都獲得很高的評級。在二○○六年七月十九日發表的報告中,香港的評級高踞亞洲所有司法體制的首位;新加坡屈居第二。事實上,與世界各地相比,香港在司法機構信心一環的評級,僅次於澳洲,但高於美國。

  《基本法》也訂明,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倫敦的樞密院,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我們有多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當中包括一些英國上議院法官。這些聲名顯赫的法官確保香港的法院保持獨立,並維持高效率的運作。

人權的保障

  《基本法》載有19條條文,就某些人權作出保證,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法》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這些條文對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作出有史以來最強而有力的憲制保障。

  自《基本法》實施以來,我們見到公法訴訟案件激增,特別是涉及基本人權及自由的案件。舉例來說,有人質疑警方反對公眾集會的權力侵犯集會自由;有人質疑執法機關進行電話竊聽,違反受憲法保障的私隱權;亦有人質疑政府為對抗禽流感而禁止散養家禽,違反財產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

  公法訴訟案件增加,最能夠彰顯《基本法》中有關人權的保障涵蓋範圍廣泛,而且《基本法》凌駕於與其有抵觸的本地法例,並能確保政府的行為合憲。

  此外,在這些訴訟之中,政府有時勝訴,有時敗訴,這是香港司法獨立的明證。

落實「一國兩制」遇到的問題

  要全面介紹香港的法治狀況,不得不談談一些較引人爭議的課題。香港法律制度曾經面對的最大挑戰,或許與解釋《基本法》有關。《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可解釋《基本法》,但在某些情況下,則須在作出判決前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度解釋《基本法》的條文。第一次釋法是與香港居留權的條文有關。第二次釋法是關乎香港的政制發展,而第三次則是與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有關。上述三次釋法,都曾經引起社會人士的爭議,但根據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三次釋法均是合法合憲的。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清楚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普通法律師或許對於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感到不安,但這卻反映了中國憲法的規定。根據中國憲法,所有全國性法律均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正如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其中一位非常任法官梅思賢爵士在審理一宗案件時說,這是香港和內地兩個制度在《基本法》之下的連繫。

  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確實引起一些人士對本港法律制度完整性的擔憂。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都非常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可能會造成的影響,因此,我們不會輕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如何面對挑戰

  我們該如何回應挑戰?我相信,我們的首要工作,是繼續全力捍衛香港的法治。然而,堅持並不表示凡事敵對,互相對抗。

  我擔任律政司司長這新職位,經驗尚淺;許多人曾經給我不同的忠告。我記得有一位熟悉香港事務的朋友曾送給我一句金石良言。我想引述他這個忠告︰「你不單要致力使人敬畏法律和遵守法律,更要使人明白,儘管是那些剛接觸法治的人︰社會無法治不行;培養法治精神,人人有責。」

  我相信,「一國兩制」要成功落實,最重要是香港與中央政府必須以開放態度建立互信;而要建立互信,雙方必須坦誠溝通、加深了解。香港與內地明顯有茼@同目標,就是讓香港在新的憲制秩序下繁榮發展。

加深彼此的了解

  我相信我們必須努力去做的第二件事,是繼續鼓勵內地多了解我們極為珍惜的普通法傳統。

  我知道,西方社會認為中國在推行法治方面,有一些不足之處。可是我們不能否認,中國近年已取得長足的進展。中國加入世貿之後,全球化已是大勢所趨。中央政府和地方當局深知內地的法律制度必須得到商界信任,中國才能成為所有外商和外國投資者真正安全的投資地方。所以,中國當局已全力進行有關市場經濟和司法程序的立法和法律改革工作。內地當局已加快鞏固中國法治的改革步伐。香港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我們亦應盡力和虛心了解內地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以及為何雙方可能持有不同的見解。自一九九七年以來,香港法庭根據《基本法》處理內地和香港法律制度之間的磨合問題,很快發展了一套自己的法理學。
法律服務加強香港的競爭力

  香港既是中國的一部分,又是一個高度國際化的城市,這個雙重身分正是香港的優勢,也是我們對中國內地的價值所在。在這方面,我想談談我們的法律服務如何能夠加強香港作為亞洲一個重要商業城市的地位,和介紹一下以香港作為處理商業糾紛地點的好處。

  香港有成熟而且全面的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法治運作的必需人手,香港現有約5,500名執業律師和約950名執業大律師。此外,超過800名外地律師在香港特區提供服務。

  在解決與內地合約有關的紛爭方面,香港的憲制地位和地理位置也帶來提供這類服務的獨有機會。香港的法律制度提供一個令人安心的環境,可供進行訴訟、仲裁、調解及其他形式的替代爭議解決方法。

仲裁

  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裁決,可在內地及《紐約公約》所有締約國執行。該中心現時每年處理約300宗個案,隨荋壎N爭議解決方法日趨盛行,這個數字相當可能會進一步增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世界級的仲裁設施。

  香港的法律專業經驗豐富,視野廣間A國際企業使用他們提供的服務,固然感到安心,而內地當事人選擇在香港調解糾紛,也同樣有好處。我們與內地有茼@同的語言和文化,對內地市場的運作也極為熟悉。

  香港和內地同屬一國,因此兩地不能根據《紐約公約》執行對方的仲裁裁決。不過,在一九九九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與香港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備忘錄。該備忘錄體現了一九五八年《紐約公約》的精神,參照該公約的原則,訂明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根據該項安排,香港可以執行的內地裁決必須是內地認可仲裁機構所作的裁決。目前,這類經認可的仲裁機構共有超過100所。

  鑑於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亦可於內地執行,該項安排無疑可吸引內地企業和內地的外國投資者採用香港的仲裁服務,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區域性的調解糾紛服務中心的地位。

法院的判決

  至於法院的判決方面,現時,香港法院的判決不能在內地執行,反之亦然。鑑於我們希望加強香港作為調解糾紛服務中心的角色,如果香港的判決可以在內地執行,明顯會對香港有利。

  就這點而言,我很高興告訴大家,我在今年7月與內地當局簽署一項安排,為有限度相互執行判決作好準備。這項安排訂明,由香港的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作出的本地判決可在內地執行,但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及以下準則:第一,有關判決涉及金錢,而且是由商業合約引起;第二,合約當事人明確表示香港特區法院對合約引起的糾紛有唯一管轄權。根據該項安排,由某些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只要符合相若準則,可在香港執行。該協議會進一步推動香港作為調解糾紛服務中心的角色。

結語

  前兩天,我在信報讀到一篇關於「香港會否被邊緣化」的文章,文章作者認為,法治精神已深入港人內心,加上自由言論的監督,人人重法守法,不想以身試法,所以本港法治的優勢就是香港不被邊緣化的保証。這個論點,我深表贊同。

  「一國兩制」不再是大家擔心的法律問題,而是香港和內地提升法治水平的機遇。這不單是一個口號或願望。我身為香港特區政府的律政司司長,定當克盡己職,實現這個目標。



2006年10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