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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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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九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4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約7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文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628769)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8,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0,000元 。

  另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同樂軒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浚加有限公司及經營陶苑海鮮酒家的億邦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42,567.7元、27,630.34元及8,382.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400元、120元及280元。

  較早前,經營同樂軒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20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55,500元。



2006年9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