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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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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1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2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港幣7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及新業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82名及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5,327.54元及85,282.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好時貿易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569.2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百福來國際有限公司、峰盛工程有限公司、德信建築(保養工程)有限公司及Offshore2online (Hong Kong)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24,434.57元、13,928.3元、6,510.13元及187.6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20元、400元、260元、340元及460元。



2006年9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