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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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港幣逾30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拉展天花﹝亞太﹞有限公司因拖欠其7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0,808.26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並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6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