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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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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十四日)在政府總部舉行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簽署儀式上致辭全文:

尊敬的黃松有副院長、各位嘉賓:

  今天我非常榮幸能夠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這是兩地自一九九九年簽署《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安排》和《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後另一項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達成的司法互助協議。

  這項新安排的目的是設立一個新機制,使內地和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能在兩地簡易地相互執行,使債權人毋須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債務人資產所在地再進行訴訟。我在今年4月訪問最高人民法院時,取得黃副院長的同意,把新機制的細節敲定。在開始的階段,安排下的新機制會有適當的限制。首先,這項安排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源自商業合約的紛爭所作出金錢上的判決,而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在自由訂立合約的基礎上,書面同意和協定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去審理有關紛爭。剛才我所說的判決不包括所有內地和香港法院的判決;而只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為符合普通法中有關終局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特別為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制訂一套如有需要在內地再審案件的特別程序。再者,安排亦訂明兩地法院拒絕執行的理由,以保障債務人的權益,而該等保障與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為使安排能夠切合社會實際的需要,特區政府曾就安排的事宜及內容大綱,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法律專業團體及有關商會徵詢意見。我們非常感謝各方提出的意見,使兩地有關機關在商議安排的內容時有更全面的考慮。

  我相信這個新機制在保障合約雙方權益和自由的大前提下,充分考慮兩地的法律和法制,和參考類似的國際法律和慣例,為兩地有商業事務往來的人士提供便利和增強信心,並適當地回應各界提出的關注和問題。日後,合約雙方可以有多一個選擇,在合乎需要的情況下,尤其是考慮到債務人的資產所在地後,選擇在適當的法院進行訟訴和申請執行有關判決,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資者對訴訟和執行判決的疑慮,使兩地的投資環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強化香港成為區內解決紛爭的地方。

  兩地的代表經過差不多為時四年的磋商,最終就安排的具體內容達成協議,除了感謝立法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各商會的支持外,我特別感謝以最高人民法院為首的內地專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邵文虹主任和楊潤時主任,在討論中給予特區政府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使安排可以照顧到不同法制的需要和有關法律的權限。

  安排的實施在香港還有待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在內地亦需要最高法院訂立新的指引和解釋,但我相信大家都樂意見到安排盡快得到落實,使符合安排的法院判決可以適時地在兩地合法執行,保障投資者和債務人的權益。

  最後,我預祝安排成功落實,亦祝願內地遠道而來的客人及各位嘉賓身體健康,工作愉快!謝謝!



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