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06年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及4)公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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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6年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及4)公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載於議程上的決議案。
決議案的目的是修訂於2006年5月24日向立法會提交的《2006年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及4)公告》。
在推行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前,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須修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附表一,以釐清結構性存款並不屬於存保計劃的保障範圍內。為回應立法會「研究《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下4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的提問,香港金融管理局檢視了銀行有關外幣存款的章則及條款的樣本,注意到部分章則及條款訂明,銀行有權按當時的匯率以港元償付外幣存款。為避免外幣存款被誤納入「結構性存款」的定義內,以致不受存款保障,現建議對「結構性存款」的定義按決議案的內容稍作修訂。
我們並建議將《2006年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及4)公告》英文版內「general holiday」一詞,修改為「public holiday」,令用詞更為一致。
我謹此動議通過決議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