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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回應《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附表3第3條(關於行政總裁的離職後的管制期)提出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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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譚香文議員就《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附表3第3條提出的修正案,以加入第(2)款(關於行政總裁的離職後的管制期)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當局反對譚香文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在條例草案附表3第3條加入第(2)款。

  理據很簡單,因為在條例草案�堙A我們已加入足夠的法定保障,以確保財務匯報局的行政總裁在執行財務匯報局的職能及離職後不會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51條的保密條款。該條款規定除非是執行財務匯報局的職能或因獲豁免而可披露資料的情況,否則財務匯報局的成員及職員,包括行政總裁,必須把他們在執行該局的職能的過程中獲悉的事宜保密,並不得把有關資料洩露予任何其他人。即使行政總裁的委任終止後,這項保密責任仍會繼續適用。任何人,包括已離職的行政總裁,如違反該等保密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100萬元。

  我想重申,政府當然明白議員的關注,在行政長官決定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委任條款及條件時,會考慮最妥善的安排;我們亦樂意將議員的關注轉達財務匯報局,以便他們可制訂行政措施,確保該局的良好管治。然而,我們認為不應將這些行政保障措施納入條例草案內,這與我剛才關於薪酬及公開招聘的精神一樣,所以我希望法案委員會就修正案這方面反對譚議員的修正案,並通過條例草案的原有條文。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