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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附表3第1條第(3)款、第2及4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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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附表3第1條第(3)款、第2及4條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3第1條第(3)款、第2及第4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附表3第1條第(3)款的修正案,旨在就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發出的辭職通知的生效日期訂下規定。

  附表3第2條是關於財務匯報局行政總裁的署任安排。原有條文指明如行政總裁因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執行其職能時,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人署理行政總裁職位。修正案加入了另一個情況,就是當行政總裁職位出缺時,行政長官也可作同樣的署任安排。

  至於第4條的修正,則是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就免任行政總裁的安排加入刊憲通知的規定。

  主席女士,所有的修訂案均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