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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新訂第51A、61A、70A、72A及75A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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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新訂的第51A、61A、70A、72A及75A條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有關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新訂的第51A條是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在條例草案內訂明普通法下舉報人可獲得就其身分保密方面的保障。修正案是以《防止賄賂條例》第30A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57條的相類條文為藍本。

  新訂的第61A條,旨在為《公司條例》加入第336A條,賦權「海外公司」的董事自發對帳目作出修訂。由於《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下就「非香港公司」的條文尚未生效,所以新訂的第61A條會作為過渡性條文,使《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生效前的「海外公司」,可有法理依據自行修訂帳目內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事宜。

  新訂的第70A及72A條均是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並在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後而制訂。兩條條文均屬於對《專業會計師條例》的相應修訂。新訂的第70A條修正《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條第(1)(a)款,使會計師、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及執業法團可因未有遵從財務匯報局為調查的目的而施加關於獲取資料的要求,而受紀律處分。新訂的第72A條則明文規定,香港會計師公會須把關於上市實體的核數師及匯報會計師的不當行為的事宜提交財務匯報局作調查。在此情況下,公會不得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同時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相同事宜,避免重覆調查的情況。

  新訂的第75A條,目的是在《防止賄賂條例》附表2加入「財務匯報局」的提述,以確保執行財務匯報局職能的審計調查委員會、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及該局成立的其他委員會的成員,符合《防止賄賂條例》下「公職人員」的定義而受該條例有關條文受監管。

  主席女士,上述新訂條文均獲法案委員會支持,我希望委員通過這項動議。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