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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回應《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第17條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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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譚香文議員就《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第17條的修正案(財政預算)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對譚香文議員就草案第17條提出修正案。

  財務匯報局的經費,是來自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證監會、港交所、香港會計師公會,但不涉及從政府一般收入中的撥款,因為公司註冊處的撥款並不是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而且財務匯報局亦無權從市場營辦者及參與者徵費。再者,財務匯報局四個撥款來源均無須每年先得到立法會批准始能撥款予該局運作。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港交所的財政預算案也無須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草案第20條已規定財務匯報局的周年事務報告、周年帳目及審計報告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我們相信這已確保財務匯報局的財政狀況有高的透明度。我們也參考了其他條例的安排,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市區重建局條例》等,上述條例均無要求把有關法定機構的財政預算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剛才單仲偕議員提到《證券及期貨條例》。在這方面的情況是有些不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條訂明在立法會批准下,政府須從一般收入中撥款予證監會。由於在法例上立法會有權批准政府從一般收入中撥款予證監會,在此背景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條才訂明證監會的財政預算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然而,正如我剛才解釋,財務匯報局的財政來源與證監會截然不同。因此,就財政預算的處理方法不能相提並論。

  主席女士,在法案委員會把條例草案再諮詢公眾期間,市場人士、業界及其他回應者均沒有提出要求把財務匯報局的財政預算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意見。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諮詢撥款各方時,它們亦無表示支持譚議員的修正案。譚議員代表的會計界在最近(七月十一日)回覆單仲偕議員的信件中是這樣寫的:「公會認為無須再額外增加其他有關的監察條款」,其意思表示除第20條之外就不需要其他。我不知道譚議員與公會的溝通如何,我相信她溝通得很好,但此信件是寫明不須要再增加其他條文。所以譚議員的修正案,照我理解,亦未得到所有法案委員會全體委員的支持。我呼籲各位委員反對譚議員的修正案,並通過條例草案的原有條文。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