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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昨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條例草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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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多位議員都提及Enron引起全世界對公司管治、對會計界監管的關注。確實,那件事件導致到當時全球投資者的關注,亦導致當時全球五大會計師行之一的安達信公司失去客戶的信心而結業,所以我們現時說四大,而不是五大,就是因為這事件的發生。
為了重建投資者對會計界專業的信心,世界各大金融中心都採取多種措施去加強對會計專業的監管。例如在美國,大家都知道,《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成立了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加強了對公眾公司的核數師的監管;英國則在2004年修訂《公司法》,加強了英國財務匯報局在調查及紀律處分會計師及監察公司財務報告的職能。
為了維持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各位議員都同意,我們的監管制度必須與國際接軌和跟國際標準看齊。我在2002中起,由我於當時上任後起,已經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此展開磋商,研究提升香港會計專業規管機制的方案。在2004年,大家亦會記得,在座一些議員當時亦在此,立法會通過了《2004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落實了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建議,在公會的管治架構內增加獨立業外人士的參與,這是可說是加強香港會計專業規管的第一步。我記得當時在座多位議員對這法案都予以大力支持。在2002年底,會計師公會當時的會長孫德基先生與我商討,除了於2004年改了會計師專業條例之外,他亦向政府提出成立獨立於公會的調查局,專責處理針對核數師及涉及公眾利益的投訴。
剛才,劉慧卿議員說,由2002/03年討論至現在這麼久,其實01年公司法委員會已提出,但為何要做這麼久?坦白說,我有時亦等得很不耐煩,但我想在此向議員解釋一下這個過程,亦讓你們明白到,政府與立法會有時應就某些事項加快步伐。我現在給大家講整個過程,因為我自己有親身參與,所以我很清楚整個過程。2002年底,會計師公會向我們提出有關建議,經過我們內部研究,我們認為是好建議。2003年9月,我們到財經事務委員會提出這建議,這看來並非具爭議性的議題,我們當時亦告知大家,那是會計師公會的建議,但當時有議員提出可能有問題,是否應給予財務匯報局除了調查和控訴權力外,還有其他的權力?我們尊重立法會,於是又研究了一段時間。於2004年4月又再回到立法會討論了一段時間。我們亦要諮詢業界,於是我們製作了一份很厚的諮詢文件,於2005年2月進行公眾諮詢,亦花了一段時間。我手上這本就是當時的諮詢文件,大家可以看到是很厚的。業界又提出了不少新的意見,討論了一段時間。我亦很�茷獢A於2005年6月急不及待將法案提交立法會首讀,討論了整整一年,終於可於今天 - 2006年7月,恢復二讀。我告訴各位這流程的原因,是想向劉慧卿議員及其他議員解釋,我亦覺得等了很久。但是,我們要尊重立法會是要經過程序的。在美國,Sarbanes-Oxley Act的立法,快到不得了,因為發生了Enron事件。過去幾年,我們一直在討論這議題,我們很幸運,香港並無發生牽涉到會計界醜聞的大事件,大家可以慢慢一步步地走。我同意劉慧卿議員的說法,這法案的確是討論了很久,不過我希望下次如果有同類的法案,大家可以快一點。我亦覺得很�茷獢C不過,我亦藉此機會多謝參與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他們很勤力,在過去一年總共召開了20次會議,大家都聽到,他們逐一仔細審議條例草案,並支持草案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
財務匯報局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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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建議財務匯報局具有兩項主要職能,剛才譚香文議員也提過。第一,就是透過轄下的審計調查委員會,調查上市法團及上市集體投資計劃(即上市公司)的核數師就帳目審計作出的不當行為,和調查這些法團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匯報會計師就擬備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內的財務報告而作出的不當行為。條例草案建議財務匯報局獲賦予相當於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及183條就上市公司而可行使的調查權力,擬議權力會比現時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調查權力更為廣泛,以便財務匯報局能夠更有力及有效地作出調查。剛才何俊仁議員說希望我們不會只打「蒼蠅」而不打「老虎」,我相信當這個財務匯報局成立後,它的職能必會能鞏固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亦不會只針對「蒼蠅」而不打「老虎」。
財務匯報局的第二項主要職能,是透過轄下的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查訊上市法團及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財務報告有否違反載列在《公司條例》、會計準則或《上市規則》的會計方面的規定。條例草案建議財務匯報局獲賦權在查訊後,要求有關的董事或營辦人自行修正財務報告,或向法庭申請強制就該財務報告作出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財務匯報局在職能上只是負責調查工作。我們建議財務匯報局在完成有關的獨立調查後,把個案轉交香港會計師公會,由公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成立紀律委員會,以紀律處分涉案的核數師或匯報會計師。財務匯報局亦可把個案轉交其他的監管機構或執法機構,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條例草案同時建議財務匯報局獲賦權在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後,發表調查報告。
財務匯報局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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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很多議員也曾提及過,就是財務匯報局的組成,有超過半數成員(包括主席)將由獨立的業外人士擔任。我們也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訂原有條文,使行政長官在作出委任決定時,須考慮部分成員是否具備會計、審計、財務、銀行業、法律、行政、管理等專業經驗,確保財務匯報局的成員各具合適的專業知識及經驗。
另外,法案委員會也曾討論是否有必要在條例草案增加額外的條文,以規範財務匯報局委任成員的任期,以及行政總裁的酬金、招聘安排及離職後就業的政策。我知悉雖然法案委員會未有一致共識,譚香文議員將根據法案委員會在席委員過半數的意見提出修正案。我會在稍後的辯論中詳細交代政府反對有關修正案的理據。現時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法例並不硬性地就委任的條款、條件、連任等事宜作出缺乏靈活性的規定。政府認為沒有充份理由去改變這種做法。政府當局十分尊重立法會議員的意見。但如果議員提出的修正案,限制行政機關的委任權力,使政府無法充分並靈活地全面考慮政策的需要和實際情況,以履行法定責任去委任財務匯報局的成員,將有可能導致財務匯報局未能吸納最合適的人選去執行法例賦予的權力,政府絕對不能接受這個情況。我想強調,政府必定會按照既有的政策,在作出法定委任時「用人唯才」。
財務匯報局的制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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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財務匯報局的調查權力廣泛,因此條例草案亦載有多項措施對財務匯報局作出制衡。法案委員會有個別委員關注到應否設立一個獨立的上訴審裁處,政府當局認為並無必要設立這類上訴審裁處,因為財務匯報局並沒有獲賦予制裁任何人或自行施加刑罰的權力。然而,考慮到委員的關注,政府當局承諾在財務匯報局成立後,設立一個非法定及獨立於財務匯報局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剛才何俊仁議員對這項安排有些少意見,我想告訴何俊仁議員,現在證監會亦都有這樣的安排,這表示這安排是行之有效的。我知道大部議員普遍都歡迎政府這項建議。
政府當局也採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在條例草案加入條文,明文確立普通法下被調查者可享有的「合理的陳詞機會」及對舉報人身分的保障。
草案第14條的目的,是為確保財務匯報局妥善管治而提出的制衡機制。條文賦予政府當局最後可予行使的備用權力,以便在最緊急及特殊的情況下,透過行政長官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保障公眾利益,履行政府的責任。我必須強調,除非是為了公眾利益而有需要向財務匯報局發出指示,及已考慮當時的所有情況,否則行政長官不會行使此權力。這些有關情況可能關乎財務匯報局有否任何重大失職,或關乎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是否會受損害;而行使權力時也須視乎就財務匯報局所須採取的補救措施的急切性,以及其他制衡措施在當時是否有效地施行等。我必須重申,政府並不會輕易使用有關的備用權力,而行政長官在過去從未根據上述的其他法例的有關條文發出有關指示。換句話說,行政長官在行使這些權力時是非常小心的,所以他從未使用過,亦從未有需要使用。但是,這是一個備用的權力。
我知道湯家驊議員在這方面和我們的立場有些分別,但是我希望議員明白,政府須要有這備用權力,如果有某些情況發生,如我剛才所提及的,可讓行政長官以公眾利益的理由行使這備用權力。
財務匯報局的財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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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多位議員提到財政安排方面,我在此要多謝證監會、港交所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同意和政府共同平均分擔財務匯報局的經費。剛才,曾有議員提出為何只有1000萬元這麼少的數目?但是,我們提出這個1000萬元的建議,是根據會計師公會的經驗提出,並非憑空猜測。坦白說,如果我們提出1億元的建議,我相信議員又會批評我們是「大花筒」,不理解為何要成立財務匯報局。劉慧卿議員在搖頭,不過我記得,例如我們在重寫公司法時,想取1元都很困難。所以,我們己習慣了節儉,於是我們有根有據,會計師公會的經驗是用1000萬元,我們就暫時先安排用1000萬元,有些安排是幾個出資機構承諾,如果不夠錢就再出錢,坦白說,因為公司註冊處會提供地方,大家都知道,香港的租金很昂貴,提供了地方,其他的經費只是用於支付人工等,所以並不是很多,所以我想向並非屬於這法案委員會的議員解釋一下為何是1000萬元。其實,並非只是1000萬元,因為租金並非包括在內。四方亦同承諾會額外提供合共2000萬元,作為財務匯報局首三年期的應急費用。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以為匯報局的經費是無根據而提出的,並非胡亂提出1000萬元,是有根有據的,亦將會有應急費用可以於需要時支付。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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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條例草案獲得業界及公眾普遍支持。及早通過條例草案,將有助提升財務匯報的質素,加強企業管治及對投資者的保障,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若條例草案得到通過,政府當局會儘快開展成立財務匯報局的工作,預計財務匯報局可在2007年初全面運作。梁國雄議員已離開了,我想告訴他財務匯報局的「行政總裁」並非稱為「局長」,他剛才多次說是「局長」,我想說清楚,並非有很多「局長」的。最後,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0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