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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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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七月六日)下午在政府總部西翼大堂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會見新聞界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我們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同意,在下周三(七月十二日)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呈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文本將於明日的憲報刊登。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打擊濫發的商業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短訊、話音及影像來電,以減少公眾長期受到該類訊息的滋擾。為了容許有限度的促銷活動和保障中小型企業的利益,我們現階段不會規管即時的人對人的話音來電。

  《條例草案》在規管方面主要有兩個建議:

  第一個是確立「選擇不接收」機制,在這機制下發訊人有責任在訊息中提供電子地址,使收訊人可以要求發訊人以後不要再發出這些訊息。

  第二項建議是任何人如不想接收所有受規管的非應邀電子訊息,可以要求把電子地址加入電訊管理局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內,省卻每次向發訊人提出終止發送訊息的要求。

  如有機構或人士違反上述規例,電訊局局長可向違規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糾正違規情況。若違規者不遵從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違法,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每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罰款會增加至五十萬元。

  《條例草案》亦建議禁止供應、獲取或使用電子地址收集軟件或電子地址收集清單,以制裁該些引致濫發訊息的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一百萬元及入獄五年。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建議,是授權因非應邀訊息而蒙受損失的人士,可向違反條例的人士提出民事申索,不論有關人士是否定罪。

  《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是基於我們今年年初公眾諮詢時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見。我有信心《條例草案》應可得到市民及立法會的支持。

記者:現時很多促銷電郵、電話也是來自海外,條例草案能否涵蓋這方面的問題?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這條例草案是包括所有與香港有關連的訊息,換言之,只要該訊息是由香港發出、或於香港接收、或是經過香港發出,也是受規管的。在執法方面,我們會與海外的執法機構保持連繫。實際上很多海外地方,例如美國、英國、澳洲等,亦已設立類似的防止非應邀訊息條例。

記者:很多市民就濫發電話作出投訴,但亦無效,政府如何解決執行上的問題?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因此我剛才提出建議,將來所有受規管的商業訊息,在發出時必須附有電子地址,若收訊人不希望再接收這些訊息,可即時發出停止發送該訊息的要求,若有違規,當然會受到這法例的制裁。另一較簡單的方法是,若市民將來不欲接收任何這類受規管的訊息,可以將電子地址,例如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要求納入電訊管理局所設立的登記冊,將來任何人若向登記冊上的地址發送這類訊息,在法律上亦屬違規。

記者:執法方面,會否擔心出現在美國登記冊被濫用的情況,發訊者依照登記冊上的地址發出訊息?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第一,登記冊不會上載至網頁,讓眾所周知。我們會讓真正的商業機構向我們登記後,才能獲取該登記冊的名單,以確保機構在發送訊息時不會觸犯法例。所以,登記冊並不是任何人都會得知。第二,若商業機構知道名單上的電話後,仍故意將訊息發送至這些電話,包括專人致電,便是觸犯法例,這是相當清晰的。

記者:在執法方面會否依靠公眾向政府投訴,或是政府會主動出擊,當發覺某些促銷公司違法時,政府會主動出擊?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我們希望透過這法例,第一是能起阻嚇作用,第二是希望能提高巿民的警覺性,換言之,若巿民收到一些沒有回郵地址的訊息,(發訊者)已經觸犯法例。第三個保障是,若巿民已(向發訊者)表示不收這些訊息,但在外地公幹時仍收到這類訊息,結果電訊公司要收取漫遊費用或額外費用、或國際電話費用時,根據該條例,無論法庭是否判有關人士違例,只要俱備基本證據,市民已可向發訊者進行民事申索,如涉及款項少於五萬元,我們建議市民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記者:是否代表政府會主動出擊...?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一般來說,我們會跟據投訴工作,因為我們不希望設立很龐大的執法隊伍。但有些較嚴重的情況,例如是有系統地、透過軟件去收集他人的電子地址,以作濫發訊息用途時,在處理這些較嚴重的罪行,我們或會聯同警方較積極地執法。

記者:你剛才表示,這條例不會規管真人致電,但若該電話已登記在名冊上,真人致電是否亦受規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會規管人對人的話音來電,因為我們希望容許有限度的個人促銷活動。我們亦收到很多意見,例如中小企的關注,部分人士亦擔心可能影響就業。由於我們已制訂了不接收訊息登記冊,若你的電子地址已登記於名冊內,但有商業機構透過該登記冊獲取你的電話後,再致電該登記者作人對人的促銷活動,這行為已屬違法,因為這登記冊的用途不是為商業機構提供方便,讓它們獲取電話號碼進行促銷活動。

記者:如發訊人不顯示其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執法機關如何追查?消費者可能無法投訴。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並非沒有辦法的。如有需要,電訊管理局可要求網絡商提供有關資料,這些技術性的問題,我們是完全可以解決的,稍後我的同事會向你們解釋。

記者:條例最快可在何時實施?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我希望《條例草案》可於明年通過,確實時間則須交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我相信立法會議員亦很明白市民對這方面的關注,定會盡快進行審議。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