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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處理濫發電子訊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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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通訊及科技)黎陳芷娟今日(七月六日)表示,政府決心處理香港濫發電子訊息的問題,並減少這些訊息對公眾的滋擾。

  黎陳芷娟今日於記者會上闡述《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詳情時表示,該條例草案須在處理濫發電子訊息的問題,以及容許在香港發展以電子型式進行促銷活動作為一種合法推廣途徑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她說:「香港98%的商業機構屬於中小型企業,發出電子通訊是它們的低成本巿場推廣方式,故此立法建議不應窒礙中小型企業的生存及發展。」

  《條例草案》建議規管源自香港及從海外發送到本港的任何形式的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和預先錄製的訊息。

  沒有預先錄製或人工合成元素的人對人語音或視像訊息,則不受條例規管。

  她說:「人對人的促銷來電需要電子推銷商投放大量人力資源和時間。相對於預先錄製的訊息,其可能滋擾收訊人的程度較小。」

  「然而,日後如決定把人對人的促銷來電納入《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時,政府可以迅速實施這項決定。」

  黎陳芷娟表示,相信《條例草案》能有效減少由本地發出的預先錄製語音訊息、傳真,及短訊/多媒體訊息。至於濫發的電郵訊息,大部分均源自海外,她強調國際間的合作將會是處理問題的關鍵。《條例草案》為此類國際間的合作,特別是與已經製訂反濫發訊息法例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合作,提供穩固基礎。

  《條例草案》建議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發訊人可向收訊人發送電子訊息,但必須提供運作正常的取消接收選項,讓收訊人可要求發訊人停止向其電子地址發送電子訊息。

  為配合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條例草案》將授權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方便收訊人選擇不再接收所有電子促銷商發出的商業電子訊息。登記冊初步涵蓋三類電子訊息,即預先錄製的語音或視像訊息、傳真訊息,及短訊/多媒體訊息。

  黎陳芷娟指出,為免「拒收訊息登記冊」中的資料被濫用,《條例草案》建議,電子促銷商如使用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資料作《條例草案》指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均屬違法。

  至於刑罰方面,電訊局長會向違反上述規例或要求的機構或人士發出執行通知,說明糾正違規情況所需採取的措施。不遵從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

  濫發電子訊息的受害人,不論違反《條例草案》而濫發訊息的一方已定罪與否,都可以就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對該方提出民事申索。

  在未取得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供應、獲取或使用電子地址收集軟件或電子地址收集清單以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罪行,刑罰將較嚴重。這些違規情況將在法庭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對於與濫發訊息有關的詐騙及相關活動,政府建議訂立更重的罰則,使違例者可由法庭判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十年。警方將負責執行此等詐騙及相關的罪行。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將於七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