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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法律服務新開放措施(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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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向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代表介紹CEPA有關法律服務的新開放措施。以下為黃仁龍在會後向記者發言和答問全文:

律政司司長:CEPA在二○○四年開始有關法律服務的具體承諾實施以來,律政司不斷諮詢兩個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收集有關實施的情況和擴大業界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意見。後來的CEPA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補充承諾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到業界的要求,反應都是正面的。今年四月我訪問北京之前,都有機會與兩個律師會商討過,看看他們的訴求,然後在北京時向司法部反映業界希望放寬的範疇。今次要多謝司法部和中央政府,包括商務部,很積極的回應,剛剛宣布了有幾項開放措施。

  今次有關法律服務的具體承諾有五方面:

  第一,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現在不作要求,本來是有20名以上,但現在取消了人數要求。

  第二方面,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本來是需要在內地有一定的居留時間,現在也取消了這個要求,不需要有最短的時間在內地居留才可以做代表。
 
  第三方面,現在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以內地律師身分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第四項是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分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第五項是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按照有關的規例進行實習。即是說,以前要取得內地資格的話,除了是文件上取得資格外,還需要做實習,以前需要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做,現在放寬之後,可以在有關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內做實習。

  這些措施其實也有一些頗具突破性的。譬如第一,考獲內地律師執業資格的香港人可以內地律師身分從事涉及香港的婚姻和繼承案件;第二,大律師可以公民身分參予內地民事訴訟。這些都是有突破性的意義。

  其他三項都為香港律師帶來更大的方便和優惠,進入內地提供法律服務。有關措施在二○○七年一月一日才開始,香港律師現在可以按他們不同的資歷和專長和內地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做聯營,因為沒有了人數的限制,同時他們不需要離開香港,便可以做到聯營,並可同時間專注香港的業務,相信這方面都是受歡迎的。而在實習方面,也不需要長途跋涉到內地做實習,在香港有關的分所都可以做得到。這種種措施都是為香港法律界進入內地市場和強化服務提供更多的方便,亦都會吸引更多的香港居民成為內地律師,我相信會廣泛受到歡迎。

  我與律政司的同事將繼續和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及內地有關的部門保持緊密聯絡,務求新措施可順利實施。我亦會繼續探討怎樣能令香港的法律界在內地能有更寬隍漯A務空間,令香港的法律服務和內地的法律服務的合作能夠得到更高的成效,我們會繼續努力。

記者:想問為甚麼大律師返內地執業時,要以公民身分,而不是以內地律師的身分去執業,或者是做代理人?

律政司司長:這首先是內地司法部回應了大律師在這方面的訴求。最主要的問題是如果未有考取到內地律師的身分,很難用內地律師的地位去做訴訟的工作。所以,現時的開放都是容許以公民身分做代理。

記者:除了涉港婚姻和繼承案件外,會不會考慮民事商業案件?

律政司司長:我們現時先有一步開啟,希望長遠而言會進一步有發展,但我們須要按部就班。先做了這一步,看一下發展如何,我們會積極去反映和爭取。

記者:對於這些涉港的婚姻或者繼承案件,會不會擔心有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律政司司長:在這一個階段,原則性方面我們有這一條款,我們還有很多功夫要做,去釐定「涉港」的意義是甚麼,我們會進一步和內地的有關部門去釐定清楚,希望將來會有比較詳細一些的界定。

記者:內地有沒有提出相關要求,讓內地有專業資格的律師來香港執業?

律政司司長:在跟司法部討論的層面,他們沒有具體向我反映這件事,但在這方面,其他人有這個訴求是可以理解。



2006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5分